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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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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一本通

一、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概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山东省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面向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标准:免费 依据:《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职业介绍政策 概述:山东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办就业服务机构运用市场机制,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搭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有效实现人员与岗位的匹配。项目:职业介绍补贴 内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标准: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每人不高于150元。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项目:劳动人事档案代理

内容:对委托档案代理人员提供以下服务: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档案查询,传递和出具档案记载的有关证明材料;为有求职要求人员免费介绍工作;职称评审、资格考试及科学发明专利技术的申请和申报手续; 按规定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时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以及社会保险转移等事宜;达到退休年龄时为其代办退休(职)申报手续。标准: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该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收费项目3年后自动取消。依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58号)。

三、就业援助政策

概述:山东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原则,对就

业困难的城乡劳动者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诺在不不挑不拣情况下确保城乡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2个工作日内推荐上岗。

项目: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内容:对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标准: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项目:公益性岗位补贴

内容: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

项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

四、职业培训政策

概述:山东省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五年规划项目”,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

项目:职业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内容: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五年规划项目”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

技能鉴定补贴。

标准:按照专业技能培训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培训等级或通用工种为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平均为800元/人左右,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是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

项目: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内容: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规定享受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

项目: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内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80%。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

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 内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培训期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市确定。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

五、创业扶持政策 概述:山东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为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 内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标准:不低于1万元。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

项目: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内容: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每个岗位2000元。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

项目: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

内容:给予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奖补。

标准:根据人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

项目: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 内容:对创业达标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

标准:国家级创业型城市100万元,省级创业型城市50万元,创业型街道(乡镇)20万元,创业型社区5万元。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 [2013]25号)。

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概述:小额担保贷款是由政府出资担保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资金不足的政策性担保贷款,对微利项目和小企业给予贴息支持,以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再审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标准: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依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

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享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标准:个人微利项目按照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标准给予贴息。小企业按同期限贷

款基准利率的5%给予贴息。依据:《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七、税收优惠政策

概述:山东省实行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鼓励个人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有力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项目: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标准: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项目: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项目:家庭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标准:按相关规定享受。依据:《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

八、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创业政策 概述:山东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

例。

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内容和标准:(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3)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限截至2015年年底;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4)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

项目: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内容和标准: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级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2.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内容和标准:1.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4.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5.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6.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7.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

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依据:《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

项目: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优惠政策 内容和标准:(1)公务员招录优惠: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4)服务期满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5)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依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项目: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内容和标准: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相应岗位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依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项目: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内容和标准:(1)税收优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人的小型

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

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4)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项目: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内容和标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3年。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内容和标准:(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间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同级财政各按50%承担;(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

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内容和标准: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项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内容和标准:(1)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2)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并可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依据:《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项目:高校毕业生落户和档案代管政策 内容和标准:放开省会及以下城市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

项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政策 内容和标准:(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5)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8)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依据:《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

九、农民工政策

概述:山东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以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吸纳农民工进城定居,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项目:就业失业登记

内容和标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表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项目:职业培训

内容和标准:打破省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项目:同工同酬

内容和标准: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项目:城镇落户 内容和标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项目:改善居住条件 内容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

项目:随迁子女教育 内容和标准: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

项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内容和标准: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落户城镇的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

十、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概述:山东省积极推进公平就业,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戒毒康复人员、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等群体就业创造条件,确保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项目:残疾人 内容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项目:退役士兵 内容和标准:(1)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

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4)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空缺条件的退役士兵。(5)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依据:《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项目:随军家属 内容和标准:(1)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2)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3)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据:《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项目:戒毒康复人员 内容和标准:适当放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保障戒毒康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依据:《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

项目: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

内容和标准:将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纳入“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五年规划”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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