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_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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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镇学区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3)教职工凡因病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10元。

2.事假

(1)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安排好替课人员方可请假。一学期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五天以内。

(3)教职工凡因事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20-1-

元。

3.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五至七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不在另

行安排。

7.工伤假

(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

(2)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病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2.请事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3.请产假

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4.请婚假、丧假

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5.其他

中小学校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一律按病假对待。

3.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并经查实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教职工出现旷职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同时上报学区。接到学校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且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其他假超过规定期限者,本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优秀;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三个月

以上者,本年不得评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参加单位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纪律要求

1.各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

2.各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学校《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请假凡经学区审批的,由学区登记备案,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

4.各学校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上报学区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统一扣发。

5.建立请假人员定期通报公示制,各学校每月须将请假人员请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本学校教职工公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教育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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