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修立法法 6大亮点抢_立法法修订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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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修立法法 6大亮点抢“鲜”看 2014年08月26日 00:07:57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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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清新、施雨岑)在立法法颁布实施14年来,立法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总结立法经验,提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25日,草案首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共28条,在总则第一条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草案从完善授权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备案审查;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等方面,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完善。

亮点一:为授权立法“设限”:一般不超五年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介绍,我国立法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十项专属立法权。这十项权利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来规范,国务院和地方立法都不能涉及。

当有些重要的法律在全国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时,需要通过授权来解决实际问题。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14个授权决定、决议,其中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两个授权规定,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很多税收的暂行条例。

近年来,不少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指出,要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规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针对这些情况,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一条,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2013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就属于这类情况。

亮点二:公布法律草案要“上网”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7月8日,物权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是首次通过网站公布法律从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1.1万余件,79%的公众意见是通过互联网征集的,自此互联网成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渠道。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13年3月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改进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初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此,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重要的法律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

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全国人大已有57(件/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到了55万多条意见,为互联网时代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

草案还规定,法律按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的“起征点”首度召开听证会,社会反响良好。

亮点三:让通过后的法律更“接地气”:增加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等规定

为提高立法质量,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草案作出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

根据草案,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来越多的法律经历了出台前评估的检验,使得规定的法条更“接地气”,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

亮点四:让立法迈向“精细化”: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介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据了解,编制立法规划工作是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从八届起,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明确68件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的。通过制定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可以使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更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到实处。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也会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亮点五: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

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自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地方立法权后,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存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为此草案规定,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草案同时明确:“本法所称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张春生介绍,出于既为发挥地方积极性、又适应不平衡法制环境的考虑,是我国逐渐放开地方立法权的原因。

亮点六:部门规章不得“越权”: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

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此外,针对部分法律解释“超越”法律本身含义的现象,草案还明确,最高法、最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新《立法法》的九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增条款的解读

2015年3月1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议上,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宣告正式颁布。纵观新的《立法法》,我们认为至少体现了九大亮点,分述如下:

1. 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制定了法律,该等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

2. 税收必须法定

多少年来,尽管我国有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但是税收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确定一直处于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之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专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必须法定。虽说经过一些曲折,但是最终这样的呼吁、议案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于是,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专门增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得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 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有过一揽子授权。应当看到,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 这样的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于是不少代表近些年来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其及时纠正。讨论通过后的新《立法法》在第十条顺应了这样的要求,在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之外,强调还需要明确决定授权的“事项”以及“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加以限制: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 特定调整或暂停部分法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及其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一些法律及其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及在试验期内的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但是,以往的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及其授权,有时候也会引来一些人的诟病。而且近期国务院又相继批准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区域,同样需要部分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部分规定的暂停适用。为此,新《立法法》在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样,类似开放、改革的区域及措施,在法律上得以有法可依。

5. 听取意见促进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并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新《立法法》在第三十六条新增了第二、三款,以确保在立法之前可以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 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障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还为国家立法建立了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的评估和立法后的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之中:“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后者则在新增的第六十三条作了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7. 地方立法权扩围的同时划定了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为地方立法权做了扩围,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覆盖到所有设区的市赋予了地方立法权,但同时新《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只是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的例外,是“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立法法在相应条文中明确了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并同时划定边界这一点。

8. 制定规章不得限制公民权利

在允许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同时,修改后的《立法法》强调了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或增加其义务,以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其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9. 司法解释仅限于最高法、最高检

修改后的《立法法》增设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的条款,其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新《立法法》明确限制该司法解释的权力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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