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党合作的成功实践_中国多党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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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党合作60年的成功实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已经实行60年,实践证明,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是促进中国政党关系和谐发展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成功实践。2007年12月24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主要领导人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要坚定不移地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良好政治格局,发展我国各政党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和谐政治关系。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制度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关系和谐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共同选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既不同于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共产党正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吸收了世界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借鉴苏联一党制和西方多党竞争制的优点,设计了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在这一政党制度的框架中,中国共产党是处在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处在合作地位的参政党。毛泽东说:“共产党是真心实意想把国事办好。但是我们的毛病还很多。„„我们要加强党内教育来清除这些毛病,我们还要经过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来清除这些毛病。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不是由某个政党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它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选择。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照抄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如果不顾本国具体国情而盲目模仿西方,搞所谓的三权鼎立或多党轮流执政,中国就会大乱。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核心,但是历史经验也昭示人们,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仅仅依靠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力量是根本无法取得成功的。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人就认识到了必须联合其他的革命力量,建立起革命的统一战线。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对时局的主张,明确提出“要邀请国民党等革命的社会主义各团体开一个联席会议”,“共同建立一个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 这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共产党最早提出的关于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思想。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进一步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对于一切革命的人们,是决不排斥的,我们将和所有愿意抗日到底的阶级、阶层、政党、政团以及个人,坚持统一战线,实行长期合作。” 在1941年11月24日举行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毛泽东在演讲中再一次强调:“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 可见,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与政治协商由来已久,并将长期存在。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国共产党就有关新政协的性质、任务、参加单位、召开时间和地点,以及建国的指导原则和成立联合政府等重大问题,与民主党派进行了广泛的政治协商。各民主党派中的代表人物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文件的起草、整理、讨论和通过等全部程序。由于民主党派参加了制定《共同纲领》的全过程,就使得《共同纲领》能够在准确反映工农基本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准确地反映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从而奠定了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新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建设新中国的积极性,在酝酿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征集到的各方意见和建议竟达118万条之多,全国上下更有难以计数的人次参与建言献策。民主党派代表人物和成员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参政议政,他们既是各自所属的阶级和阶层的政治代表,又是中国共产党的得力助手,大家和衷共济,为建国初期的稳定市场、恢复生产、支援前线做了大量工作。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民主党派过去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其本身的性质、地位以及作用也随之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是伴随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逐渐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也就自然成为了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成为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团体。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在这里,毛泽东还提出了“两个万岁”的思想,即一个是共产党万岁,另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他说:在我们国内是民主党派林立,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这对党、人民、社会主义很有利;打破一切,把其他党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产党,使同志们很少有不同意见,弄得大家无所顾忌,这种做法很不好。同年9月,中共八大正式确定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再次宣告了与民主党派合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一条“固定不移”和“永远不变”的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为什么要让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同工人阶级政党长期共存呢?这是因为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 在正确方针政策的引导下,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大多数言辞中肯、切中时弊,对于共产党克服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不良倾向,对于改善党的领导,具有很大帮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各民主党派受到很大冲击,民主党派的一些领导人和不少成员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在反右斗争中还简单地否定了1956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发生深刻变化的正确评价,并且粗暴地宣布同共产党长期合作的民主党派“过去和现在都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对民主党派“只有进行根本的彻底改造”,否则其将“失去人民的信任和长期存在的可能。” 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正常发展轨迹被扭曲,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变成了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单向监督。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民主党派被诬蔑为“反动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被迫
停止活动,很多成员遭到了残酷迫害”,成为了所谓的专政对象。在十年内乱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名存实亡。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改革开放伊始,当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时,执政党和参政党关系的和谐问题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7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关于爱国民主党派开展活动问题的请示报告》。同年年底,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叶剑英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的历史作用以及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立场,提出应当恢复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继续执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包括统战部门,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为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知名的无党派人士平反昭雪,落实政策,恢复名誉。与此同时,中央统战部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负责人就恢复有关活动的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最后确定把整顿组织、健全机构以及恢复日常工作作为重点,开展深入的工作。
1979年6月,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五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上致开幕词,他认真分析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性质,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 同年10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时,又首次把中国的多党合作从方针政策提升到了政治制度的高度。1979年10月11日至22日,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分别在北京举行了各自的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20余年没有召开代表大会的不正常状态的结束,这也标志着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新恢复。1980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在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中一般不再发展中共党员的规定。1982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关于从民主党派撤出我党人员问题的报告》,决定建国后派进民主党派的中共党员原则上都必须撤出。中国共产党的这两项决定体现了对民主党派的高度信任和支持,这对于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独立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981年12月,第十五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要同党外朋友建立“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正式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和“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融为一体,使其作为一个完整的方针成为新时期多党合作的基本准则。从八字方针到十六字方针的变化,既是对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的最好总结,又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深化和发展。更值得一提的是,在1982年的新宪法和人民政协章程中,第一次将政协的作用写入了宪法序言,并且首次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了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1986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明确指出:“发展和完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中共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把多党合作作为政治制度提出来,这对于进一步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发展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关系,促进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关系的和谐,具有特殊的意义。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作为需要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提了出来。这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一份民主党派人士提交的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 按照邓小平的指示精神,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以及中共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了专门小组,经过长时间的深入研讨和修改,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代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初稿完成。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根据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又组织专人对《意见》初稿进行了八次重要修改,在经过正式征求各民主党派以及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之后,这一文件在1990年2月开始实行。
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其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以及发挥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要“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在这里,“参政党”概念的首次提出,正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大发展,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在总纲中载入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使其成为中国共产党全党的意志。1993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庄严地载入了宪法。从此,中国现行的政党制度上升到了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高度,这就为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又有了进一步深化。特别是经过1998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换届,第一次实现了八个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分别担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或全国政协副主席;积极推荐和支持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民主党派进行监督的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多样,渠道更加畅通。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方面的有关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和谐关系也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促进中国政党关系和谐发展的制度
党的十六大召开后不久,胡锦涛同志立即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仅2003年一年,中共中央与各民主党派中央的政治协商以及高层座谈会就有19次之多,其中的11次座谈会是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参加的,胡锦涛同志亲自参加的座谈会共有6次。2003年2月,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义十分重大。这些论述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积极作用以及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促进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中央和地方、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等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促进执政党和参政党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的论断,指出了政党关系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密切关系。在2005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中国共产党从民主党派构成的社会基础、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以及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等方面,将新的历史时期民主党派的性质概括为三句话,即“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这份文件是继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颁布之后的又一个有关多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
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架构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包容性和协商性。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其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逐步规范。1990年至200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30多次,其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74次。近三年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协商中就《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许多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领导人选,宪法修改以及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监督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文件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许多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所采纳。此外,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代表人士还向中共中央提出重大的书面意见建议200多项,内容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外交、港澳台侨等诸多方面,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地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三江(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地区、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改革等问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等问题。这些意见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采纳,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既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中国政党关系和谐的具体体现。
和谐的政党关系需要和谐的政治理念的支撑,需要和谐的政治环境的护佑。当今,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此基础上,更有必要强调要进一步理顺各政党,特别是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联系的渠道,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机制,保障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能够有效地履行协商职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其中就包括正确处理政党关系以及领导多党合作的能力。
2005年2月4日,胡锦涛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就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提出了五点要求: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要坚持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坚持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从而为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07年12月24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主要领导人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要坚定不移地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良好政治格局,发展我国各政党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和谐政治关系。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制度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关系和谐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多党合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