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何维权_员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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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维权
上段时间,广西的一个公司的总经理打电话给我,向我详细诉说了他们公司的一个事情,想征求我的意见,应该如何处理,大致内容为:
这位总经理也属合同制员工,属聘用制,他在入职之后带来一名部门经理,但是在部门经理来了两个月之后,公司的老板对这位部门经理的能力产生了怀疑,并指示人力资源部找该经理谈话,让其辞职,再找谈话的头两天人力资源部与该名经理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该经理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公司再给员工发工资之前也未曾收到过工资条,且不明工资组成部分,并且该经理也已转为正式员工。这名总经理想为该经理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就打电话给我了解这个事情。这个事情也可能是大多数打工者、员工都经常遇到的员工,有很多员工比较茫然不知道如何处理。现在我和大家进行一下交流。
这个公司和其他的不规范的公司存在同样的几个问题:
1、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
3、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未给员工发放工资条。
以上几点是大家常碰到的情况。那下面我就和大家讲讲针对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错肯定是在公司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公司在该经理入职两个月后才与该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该经理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即便员工在两个月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属违法现象,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提出200%的经济赔偿(含工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员工完全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不要怕,在你的身后有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及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勇敢的走出这一步。
其次,自合同建立之日起,公司应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当然公积金方面在有些地区是不强制性缴纳的,公积金问题应该参考公司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如果公司未给员工办理社保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出现后劳动者有权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工资时未给员工发放工资条,对于这一条,并非在法律框架下要求企业做的事情,但是作为员工有知情权,自己工资的组成部分以及自己工资中的扣除部分,员工有权力知道,只要数额对,没有工资条也一样的,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员工理应为国家纳税,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当发现公司未扣除自己的个税时,请记住,要到税务机关阐明情况,公司未代扣个税证明公司同样存在偷税漏税情况,应该予以举报。当然,我个人建议,如果能和公司和平解决问题的话也没必要用这么狠的招数。离开前彼此留下个美好的印象也蛮好。
所以我给出广西这位老总的答复是:
1、该经理绝对不同自己提出辞职。
2、到人力资源部询问被辞职的员工以及让人力资源部出具自己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
3、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阐述自己的观点,公司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公司能够满足自己的员工,心平气和办理离职手续。
5、公司若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则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可向当地税务机关阐明自己未被扣个税(这招比较狠,请酌情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