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家乐长久健康发展_农家乐的缘起及其发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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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家乐长久健康发展(完善农家乐发展中的法律保障)

随着城市人物质生活的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对精神世界的的追求也随之而来,工作之余人们往往希望到风景优美没有喧闹的地方抛却工作的烦恼,享受生活的美好。乡村旅游——农家乐也因此应运而生并取得较大的发展。许多不知名的小村小镇依托农家乐,大力发展当地旅游经济,取得了大部分村民脱贫致富,乡村建设蓬勃发展的效果。农家乐的发展对乡村经济、乡村文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在发展农家乐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完善农家乐发展的法律保障非常重要。

农家乐及其发展简介

农家乐,主要是指农民利用农村美丽的自然或田园风光及城市人渴望摆脱城市里常年喧闹、污浊的环境的欲望,向城市人提供一种享受农家独特自然风味的休闲旅游方式。目前我国各地的农家乐开发主要以观光、、休闲、度假、娱乐为主,但正朝着兼有考察、学习、参与、康体等内容的综合型方向发展。

在西方国家,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有了乡村旅游这一形式,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成就,直至目前,乡村旅游仍是许多西欧国家旅游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法国,目前法国的乡村旅游每年接待游客200万,能给农民带来700亿法郎的收入,相当于法国全国旅游收入的四分之一。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旅游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发源于四川都江堰市的青城山、郫县、温江等地。1987年,休闲之都——成都郊区龙泉驿书房村举办的桃花节第一次以“农家乐”命名乡村旅游,真正开始了乡村旅游的“中国化”。其后,农家乐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成为众多城市人竞相追捧的新旅游方式。

农家乐作为乡村旅游在中国的主要形式,其发展与乡村旅游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农家乐就是乡村旅游的“中国化”,所以其发展历程自然而然的与乡村旅游和而为一。当然,也有人认为“农家乐旅游产品一直没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权威的定义,提法也多种多样, 如农业旅游、乡村旅游、观光农业、藏家乐等。”即农家乐是乡村旅游的另外一种称呼而已,也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在我国,城乡二元化特别突出,农家特色明显,用农家乐代指乡村旅游有一定的根据和合理性,所以在本文中,农家乐也部分统涵了乡村旅游的内容。

问题分析 农家乐涉及主体:业主 客户 集体 政府 问题介绍:

一、农家乐管理1、1、农家乐目前管理松散,农家乐经营过程中违规违法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问题无从投诉。

从网上反应来看,对于农家乐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收费,卫生等方面,但是消费者往往找不到有效的管理部门,再加上农家乐所处位置一般远离市区,消费者大多数时候只能忍气吞声。

2、2、关于农家乐的经营规范不全面,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农家乐的经营没有常规饭店的条条框框,组织较为随便,再加上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不强,不知道要发票,不要发票等现象泛滥,这给农家乐偷税漏税增加了便利。

二、土地的使用1、1、业主的宅基地使用权来自于国家对个人生活的保障,将其用于商业经营的农家乐已超出这一范畴。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国家为保证农民生活而允许个人使用,而农家乐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其范围已超出保障生活的范围,因此此种行为是否应当予以规范值得商榷。

(2)为使农家乐成规模,业主往往扩大宅基地范围,占用大量耕地或其他土地用于经营,范围超出宅基地。

(3)业主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交换的现象,但缺乏正当程序,得到不到保障,起纠纷时亦难以解决,其中有些隐藏的土地买卖行为更是应该予以规制。

2、2、部分商家涉足农家乐,以承包之名行买卖之实,也有直接买房作为休闲场所的现象。

法律规定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但是因为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上升,有人直接投资农家乐,买房买地经营,也有人在乡村购地作为休闲的第二个家,这种现象应该予以规范。

三、卫生与服务1、1、农家乐消费中的卫生服务,主要是食品安全缺乏保障,出现问题如何归责等模糊不清。

2、2、住宿登记制度,禁止违法服务主要是性交易等缺少要求和监管。

四、商业的运作1、1、农家乐的宣传规范问题。

为了扩大经营,许多业主,甚至包括当地政府在内,对农家乐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往往是到了以后发现问题却已无法解决。

2、2、不同业主之间合伙经营的合伙关系与雇佣问题。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家庭之间进行联合经营的现象逐渐增多,但是他们往往不知道合伙规范,缺少必要的形式,如合同等,所以产生纠纷时往往难以解决。

3、3、商家经营农家乐的定性。

商家投资农家乐与农村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辨别和关系认定。

4、农家乐商标的注册保障问题。

恶意利用农家乐商标问题和如何保护农家乐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问题。

重点问题1、1、农家乐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

农家乐发展的过程中,既有政府的疏忽,也有农家乐业主长远眼光的缺乏,更因游客们环保意思的薄弱,农家乐的发展给乡村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环境急需解决。

2、2、集体资源的利用与利益的分配问题。

农家乐所依托的环境资源,旅游资源如青山,田地,果园等并非个人独有,也非国家公有,而属于集体,而开办农家乐虽然利用了这些资源,甚至对这些资源还有一定的破损,集体却并没有得到补偿,因此集体里一部分富裕起来,而另一部分却没有从集体中获益并且损失了以后可能得以依靠的集体资源,如何公正的分配利益并保障集体的长久发展也值得思考。

论题分析:以上的这些问题在我国农家乐迅速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显现,但是却缺少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通过对农家乐整套运营体制的调查,我们可以从理论和规范两个方面入手对其尽心探究。

社会心理学分析: 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个体社会心理现象指受他人和群体制约的个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如人际知觉、人际吸引、社会促进和社会抑制、顺从等。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社会心理学是心理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受到来自两个学科的影响。在社会心理学内部一开始就存在着两种理论观点不同的研究方向,即所谓社会学方向的社会心理学和心理学方向的社会心理学。在解释社会心理现象上的不同理论观点,并不妨碍社会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应具备的基本特点。

因此社会心理学可以分析涉及主体的心理,以求更好的协调好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未广义的立法或者说今后对农家乐的管理提供更人性化的建议。这样的话雨来同学所涉及整个项目的各个问题,研究量可能会较大。

PS:因为不熟悉雨来的专业,我只能从百度百科上找了一些社会心理学的资料,当中具体的问题希望雨来能自己看看,最好能提出建议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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