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职工单位留用备案服务指南_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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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职工单位留用备案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劳动合同法》;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7.其他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受理范围及备案条件
1.受理范围:辖区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备案条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的。
三、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外埠参保职工单位继续留用备案情况表》,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准确、如实填写情况表,并在单位留用情况说明一栏中清晰地载明用人单位留用意见(包括留用截止时间)、职工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岗位)等有关情况,备案情况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留存一份、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社保中心经办部门一份;
2.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书面协议一式三份,职工与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3.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正反两面);(养老科和医保科各一份)
4.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页)二份;(养老科和医保科各一份)
5.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
1.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2.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5日的工作日
3.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51号四层养老保险科412、415室,医疗保险科409室。
五、温馨提示
1.2013年12月18日前,达到退休条件的,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单位可以补办备案;2013年12月18日以后到达退休条件的,应在退休当月之前办理备案。
2.提交材料及有关复印件请使用A4纸;
3.书写材料及签字请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墨水钢笔; 4.因国家、本市政策调整及工作实际情况带来的延期留用备案工作调整,请及时关注有关信息;
5.本项备案工作因政策及本市工作而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科 医疗保险科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