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_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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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四条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
(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
(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
(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
(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
第六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级两级质控。质控指标包括院内活产新生儿筛查率、标本合格率、筛查阳性召回率。㈠市级质控系统任务
1.根据国家及省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标准,监控并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2.负责统筹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患儿的召回工作,并将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通知区(县级市)质控系统召回检查和确诊;3.负责全市
已确诊的PKU及甲低患儿的治疗或指导基层定点治疗;4.负责定期将PKU及甲低患儿的治疗情况反馈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5.负责每季度筛查资料的统计分析并反馈到各区(县级市)质控系统;6.负责汇总上报和分析全市的信息资料; 7.负责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㈡区(县级市)质控系统任务
1.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监控;2.负责统筹辖区内各标本采集系统血标本的寄送方式;3.负责召回辖区内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并作出明确诊断;4.协助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将辖区内PKU及甲低的可疑阳性患儿召回到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明确诊断;5.负责按《广州市儿童系统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已筛查和确诊为新生儿遗传性代谢病的患儿进行建册登记及专案管理与追踪。
6.负责统计上报筛查工作与专案管理情况,并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利用;7.负责按市级质控系统反馈的上送标本例数通知辖区各标本采集系统按时上缴费用,并做好辖区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的主要任务
㈠负责全市每份新生儿血标本的检测,按时发送检验报告;㈡负责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患儿确诊及治疗;㈢监控全市各标本采集系统血标本的质量,参与全国新生儿筛查系统质控;㈣每季度对标本采集系统送来的血标本进行统计和分析。第八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
㈠采集标本:由标本采集系统的各成员单位按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的要求,为每一例活产新生儿采集血标本,并填写标本卡片。
㈡上送标本:由标本采集系统按照已确定的方式寄送血标本,确保每一例血标本在7天内直接寄或送到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
㈢检测标本:由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按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进行血标本检测。㈣召回复检:
1.对标本质量问题影响检测的,由市级质控系统通知标本采集系统的质控员7天内召回新生儿重新采集血标本,寄送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2.对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由市级质控系统通知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召回并予以确诊;3.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的患儿,由市级质控系统通过区(县级市)质控系统的协助,直接召回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予以确诊。㈤诊断与建册
1.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对PKU及甲低患儿作出明确诊断后,经由市质控系统通知区(县级市)质控系统;2.区(县级市)质控系统对G-6PD缺陷症可疑患儿作出明确诊断;3.对已作出明确诊断的PKU、甲低和G-6PD缺陷症患儿由区(县级市)妇幼
保健院按照《广州市儿童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建册登记,纳入专案进行管理。㈥治疗与追踪管理
1.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负责对全市PKU及甲低患儿进行治疗或指导基层定点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定期反馈到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广州市儿童系统管理办法》进行追踪管理。
2.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在一级网儿童保健医务人员的协助下,负责对G-6PD缺陷症患儿进行健康宣教及追踪管理。第九条 筛查经费的管理
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广州市新生疾病筛查经费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筛查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凡经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由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免费提供奶粉或药物治疗至8周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违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助产技术服务,依法整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执行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妇[1999]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的通知》(穗卫妇[1999]2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