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目表_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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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执行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新老政策主要变化如下:

一、新政策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与之前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税率45%,50元一下税率30%的老政策相比,调拨价格和税率均有所上升。

二、新政策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较之前的25%有所提高。

三、卷烟从量定额税率计税部分政策保持不变,仍为0.003元/支。

四、新政策卷烟批发环节新加征一道以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5%从价征税,同时规定若存在前一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在此环节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而老政策没有此环节征税的规定。

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272号)。这两个文件主要对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和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进行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明确生产环节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专用发票需要作废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三、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地卷烟批发企业逐票开具《申请单》,申请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单按照规定程序,对应开具《通知单》交相应的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全联收回或未交付),由于已跨月由卷烟工业企业逐份开具申请单(销方申请),通知单需要等到卷烟工业企业当月报税后才能开出。

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四、卷烟生产企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需要进行相应的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

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六、加强税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积极与当地卷烟批发企业司联系商定通知单开具时间,同时指导当地卷烟批发企业正确开具和导出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七、两《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与这两个文件相抵扣触的,以这两个文件为准,作废文件目录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发。

一、烟

1.甲类卷烟 56%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乙类卷烟 36%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3.雪茄烟 36%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 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2.薯类白酒 20%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 240元 / 吨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 220元 / 吨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元/吨;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 220元/吨

5.其他酒 10%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6.酒精 5%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30%

包括成套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及钻石 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2.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四、鞭炮、焰火 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五、护肤护发品

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六、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七、高档手表 20%

八、游艇 10%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实木地板 5%

十一、成品油

取消汽油、柴油税目,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1.汽油

(1)含铅汽油按 1.40元/升(2)无铅汽油按 1.00元/升

2.柴油 0.8元 /升

3.石脑油 1.00元/升 1吨=1385升 4.溶剂油 1.00元/升 1吨=1282升 5.润滑油 1.00元/升 1吨=1126升 6.燃料油 0.80元/升 1吨=1015升 7.航空煤油 0.80元/升 1吨=1246升

十二、小汽车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1.乘用车 1%——40%(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的,税率为1%;(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税率为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40%。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三、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十四、汽车轮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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