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_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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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机关代字〔年份〕文号
: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出让价款(划拨价款)为
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
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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