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3月22)_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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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实施意见》,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全市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

二、评估项目

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项目包括:A1办园条件、A2管理工作、A3幼儿发展三个方面;共有80个C级指标,其中一票否决的指标4个,必检指标29个。具体内容见《福州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三、评估程序

(一)园级自评。民办幼儿园应严格对照《标准》,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自评和整改,于春季开学的第二周内将自评和整改情况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二)区县级评估。各县(市)区教育局由民办幼儿园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幼教、计财、安办等相关科室,结合民办园的年审工作开展定级评估。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估认定结果报市

教育局备案。对于未通过评估的园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敦促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其整改情况组织复评。

(三)市级抽检。市教育局在县(市)区教育局每年评估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对被确认为一级幼儿园的必检项目进行复核抽检。

四、评估结果认定

民办幼儿园评估根据评估得分进行等级认定,分为一级民办园、二级民办园、三级民办园、普通园四个等级。综合得分85分以上且必检项目得分30分以上为一级园;综合得分75分以上且必检项目得分27分以上为二级园;综合得分65分以上且必检项目得分23分以上为三级园;综合得分60分以上且必检项目得分21分以上为普通园。综合得分低于60分以下的不能通过评估。

(一)评估时下列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一票否决,应限期整改:《标准》C级指标中的第1、23、25、42条。

(二)评估时下列指标属于必检项目,总分36:《标准》C级指标中的第1、5、6、7、9、11、14、16、18、22、23、24、25、27、29、31、35、41、42、43、45、46、47、50、54、58、59、62、64条。

(三)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榕教幼[2008]12号)文件出台后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示

范性幼儿园直接认定为一级园,并免检两年。已经认定为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且必检项目得分27分及以上的直接认定为二级园,必检项目得分25分及以上的直接认定为三级园,必检项目得分22分及以上的直接认定为普通园;必检项目得分低于22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复评示范园等级。

五、评估升级奖励

建立民办幼儿园评估升级奖励制度,每提升一级给予一定奖励。

六、评估结果公示

建立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每学年新生招生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的评估定级结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规范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市民办幼儿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

附件:福州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

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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