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_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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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0-11-15 10:28:37 作者:

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0-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水利部、财政部部署开展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河道治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为河道集水面积在200 km2以下(平原河网地区指县级以下河道),水域面积小于100亩的湖泊(荡、漾),其中已在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和“强塘”工程规划中的项目不得列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计划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宁波市的项目可参照执行,列入中央计划的项目要符合中央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则,项目所在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生态治水。要加强建后维护管理,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巩固综合整治的成果,维持农村河道良好的水环境面貌。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必须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及项目初步设计,其中涉及到征地、环评、水保等相关环节的,还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规划以县(市、区)为单元,以改善农村水环境为目标,兼顾行洪排涝,根据《浙江省县(市、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结合生态省建设、中心镇、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统筹考虑,量力而行,科学谋划,编制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规划。

第九条 规划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咨询、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应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审核同意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以批复的规划为依据,以乡镇为单元,根据《浙江省乡(镇、街道)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初步设计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一个乡镇、一个项目、一套文本。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及以上的单位承担,超过规定限额应通过招投标选择确定设计单位。设计成果由县级相关部门批复。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施工图审查参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前期工作管理,做好河道测量等前期环节,保障前期投入,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科学设计;发现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建设主体的确定、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按照相关的资金财务管理要求执行,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小规模建设工程外,需实行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标段,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试点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单位应是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试点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护岸、堰坝等工程应加强基础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应通过建后断面复测的手段来进行竣工验收,断面复测费用应计入规划及设计方案的工程总投资中。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完建工程的验收,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验收后及时把有关资料整编归档,档案完整、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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