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氏总会选举办法草稿_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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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确认:参会代表由会员组成,均应缴纳会员费,其中:
1、原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成员应交纳自入会起至2013年所有会员费20元/人/年;
2、原中华唐氏企业联盟战略发展研讨会成员应交纳自入会起至2013年所有会员费,标准按照原章程所规定交纳(会长2万元/人/年,常务副会长1万元/人/年,副会长5000元/人/年,常务理事3000元/人/年,理事、监事2000元/人/年,其他会员1000元/人/年)。
3、2013年新加入协会会员暂按原章程所规定收取会员费,待新章程生效后再进行退、补。
选举办法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中华唐氏企业联盟战略发展研讨会(以下简称“总会”)章程制定。
二、根据总会章程,确定应选人数: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8—12人、副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每省1人,人口大省或重点省2—3人,总数不超过5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办公室主任1人。
三、大会主席团由各代表团提名,经全体代表讨论,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四、委员会由各省推荐代表组成,提交由大会主席团当日执行主席主持的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五、副会长候选人在委员会中产生,常务副会长候选人在副会长中产生,会长候选人在常务副会长产生,以上成员按委员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顺序依次选举生效。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候选人,由常务委员会讨论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七、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对唐氏事业有热心、有能力、有威望,年龄尽量在18—65岁之间的原则进行提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预定名额的,可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八、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咨询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九、选举设监察委员会,负责对选举全程进行监督。监察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以上职务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选举设监选小组,由大会推荐3人(非候选人)以上组成,负责选票的发放、填写、投票、检票、计票等过程的监督。
十一、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放可进行选举。
十二、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名字字母为序排列。
十三、选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书写无法辨认的为废票;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四、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十五、选举回收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余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六、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余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七、计票完成后,由监选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得票数。
十八、当选人的确定:
得票数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为当选人;
得票数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以得票多少从高至低确定当选人;
得票数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从未过半的候选人中由高至低选定应补选名额,进行补选;
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由主席团与代表团重新推荐、协商候选人,重新选举;
当选人确定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九、本办法适用于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选举。
二十、本办法于2013年月日生效。
总会办公室
20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