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_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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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一)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三)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一、一般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许可申请和受理阶段有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接收凭证(1)有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3)有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1)有申请人基本情况;
(2)有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有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有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3)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二)许可审查阶段有关文书
1、核查笔录
(1)有核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2)有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有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4)有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2)有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4)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陈述、申辩笔录(1)有起止时间、地点;(2)有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3)有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4)有陈述、申辩的内容;
(5)有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4、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1)有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2)有所需时间记载;(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5、听证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的名称;
(2)有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6、听证通知书
(1)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有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4)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听证公告
(1)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及听证主持人;(2)有听证的时间、地点;(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听证笔录
(1)有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3)有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4)有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5)有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6)有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9、听证报告
(1)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事实记载;(2)有听证处理意见及建议;
(3)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及注明日期。
10、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及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2)有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有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11、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有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许可决定阶段有关文书
1、〔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文书
(1)有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及行政机关受理时间;(2)有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的基本情况;(4)有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5)有承办人、审批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有申请的许可事项;(3)有审查情况记载;
(4)有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依据;(5)有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6)有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4、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四)许可送达阶段有关文书
1、送达回证
(1)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2)有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3)有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4)有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6)有行政机关印章。
2、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二、当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清单;
(四)有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条、款、项);
(五)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许可需收取费用的,应使用合法票据并保留存根;
(七)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将决定书存根作为案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