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办法_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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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数据审核修约,保证监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及时解决监控基站运行管理中存在问题,提高各级监控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效率,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7】104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办法》、《河南省上网电厂工况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以及纳入省辖市重点监控的污染源(以下统称重点监控企业)的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视频、工控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各类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

(一)市局环境监控部门负责市直重点污染源企业以及国控、省控企业的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视频、工控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市直重点污染源企业以及国控、省控企业修约合理性进行监督等各类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

(二)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视频、工控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修约合理性进行监督等各类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

(三)市局环境监控部门对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工作进行知道。

第二章调度管理内容

第四条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采用日调度、周调度、和月调度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日调度采取每日调度的形式,主要调度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情况等。

(一)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率、数据有效率、有效性审核信息、监控数据审核修约、停运信息上报、凭证信息关联等情况。

(二)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站正常运行、停运、故障和监控数据长时间异常、恒定等情况。

通过“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筛选自动监控数据长时间变化幅度小、长时间异常的重点监控企业,现场调查数据 异常的原因;筛选停产三个月以上的重点监控企业,定期检查其生产状态,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等。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包括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

通过“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系统”,调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监控企业,核实超标数据有效性,发送超标预警专报。

第六条周调度采取每周一调度的形式,主要调度传输有效率低于98%重点污染源企业情况和超标情况。对传输有效率低于98%的企业,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系统对省级环境监控部门和市级环境监控部门进行回复。市级环境监控部门和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要依托国发重点污染源平台对不是实际超标的企业进行数据修约。对实际超标的企业上报超标原因并出具超标预警报告。

第七条月调度采取每月第10号调度的形式,主要对全市传输有效率进行一个汇总,以文件的形式对各县(市)区传输有效率进行通报。

第三章修约管理要求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均应按照调度内容开展日调度、周调度和月调度。

可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和“焦作市重点污 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进行查看和填报调度情况,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看下一级环境监控部门的调度情况。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在调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当日处置解决;当日未能解决的,应提出解决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条市级及各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调度管理中发现自动监控基站运行不正常时,应在发现问题后2小时内通知重点监控企业和运行服务单位进行处置。运行服务单位接到环境监控部门通知后,市区内应在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其它区域内应在48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要求运行服务单位于12小时内上报处理结果。

自动监控基站不正常运行超过48小时未能解决的,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应在3日内去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基站运行不正常的原因,对重点监控企业和运行服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上报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

对于因分析仪器老化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自动监控基站长时间不正常运行的,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环境监控部门要求重点监控企业会同运行服务单位申请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未能通过的,要求重点监控企业更换自动监控设施,并报送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在调度管理中,54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请示处理。

第十二条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环境监控部门应对未能按期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任务的重点监控企业下发督办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的,应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第四章 国发重点污染源平台数据修约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2017年4月16日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的修约工作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并对其数据质量负责。

排污单位可以采取自行修约或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修约。

(一)采取自行修约的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监控数据修约与审核,保证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排污单位应先向市局环境监控部门递交自行修约资格申请和授权书,确定经过排污单位授权的数据修约人员。由市局环境监控部门对数据修约人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并对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排污单位在国发平台进行数据修约时,应严格按照《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固定污染 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344-201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二)采取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修约的排污单位,要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修约合同。

第三方服务单位要对排污单位负责,严格按照《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344-201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排污单位要支付第三方服务单位数据修约的服务费用。第三方服务单位不得串通排污单位进行弄虚作假。第三方服务单位如有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人员,该运维人员不得进行数据修约工作。第三方服务单位数据修约人员要服从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调度。

(三)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监控平台调度管理和数据修约合理性的监管。市级环境监控部门负责市直重点污 染源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管理。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管理。发现排污单位违规对数据进行修约的,虚报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时间的,甚至将超标数据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故障处理的,要按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环境监控部门未开展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的,由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逾期仍未整改的,在年终环境监控专项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监控部门在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中,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能有效解决,此类情形由上级环境监控部门发现5次以上的,或由上级环境监控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3次以上的,在年终环境监控专项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运行服务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解决调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下发督办通知书;情节特别严重的,影响较大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在环保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由于环境监控部门调度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焦作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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