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_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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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施工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维护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包括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区)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油漆、石制作、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钣金、架线、水暖电安装作业等十三个类别。

第四条 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经营手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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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对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二)核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三)指导各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

(四)提供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交易场所,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五)负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书。

第六条 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经营手册》的核发工作;

(三)对市区从事建筑工程劳务作业的企业及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抽查;

(四)负责指导绍兴市建筑劳动力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介所”)的工作,由职介所为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提供交易场所,并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五)负责指导职介所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人员核发《绍兴市区建筑从业人员岗位证》;

(六)负责指导职介所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咨询,并提供有关信息。

第七条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区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施工现场劳务作业的日常管理,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的分包合同、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检

查。

第三章 劳务分包的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从事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及社会人员(包括: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可采取资产重组、自由组合等方式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凡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皆可到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企业处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第九条 需进入绍兴市区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取得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核发的《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经营手册》。

第十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可自行招收劳务人员,也可通过职介所招聘劳务人员,但招收的劳务人员均必须具有技术工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统一到职介所为劳务人员申领《绍兴市区建筑从业人员岗位证》。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是建筑劳务用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可组织企业正式职工自行进行劳务作业施工,严禁私拉滥招,使用零散劳务人员;也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不成建制的企业或人员。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及等级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其所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必须使用自有操作工人组织施工,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在市区范围内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相应专业的劳务工程。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在确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时,应以质量、安全、诚信等条件为依据,进行全面衡量。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发分包双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劳务分包队伍进场施工前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劳务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到职介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劳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并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及作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现场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二)有权辞退违反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

(三)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介所查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四)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劳务分包费用;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督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劳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应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介所查询劳务发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劳务发包企业;

(二)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为现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四)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

(五)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做好所属劳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必须按规定与所招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交纳有关社会保险;

(七)负责劳务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支付的劳务分包费用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当年费用当年结算,不得拖欠。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同时作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业绩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业绩考评、资质年检、经营手册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理。

(一)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

(二)私拉滥招,使用零散劳务人员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分包费用的;

(五)未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停接业务、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对法人代表同时作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业绩记录在案,在资质年检、经营手册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理。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行分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劳务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或技术工种配备不足,无法正常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五)不按规定到职介所办理劳务分包合同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六)不服从质监、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现场管理的;

(七)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的;

(八)企业所属劳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法律、法规的;

(九)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等要求完成工作的。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劳务分包中存在的零散用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在绍兴市区内开展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其劳务分包管理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间鼓励和建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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