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定稿)_长沙市政府服务热线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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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推荐单位应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能尽量满足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二)能够安排正式在编人员负责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日常工作;

(三)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场地、设备等条件。第三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所在地区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按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二)对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三)配合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

(四)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将给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保障措施:

(一)每年给予每个立法基层联系点2万元补助;

(二)为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法律培训、赠送法律资料;

(三)接受立法基层联系点邀请,为人民群众讲授法律课程。第五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授牌期限为5年。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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