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合同_定型机合同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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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约是台湾对格式合同之称谓。也称作: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定型化契约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定型化契约,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之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定型化契约(格式合同)。

定型化契约(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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