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办法_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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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打造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5、正确行使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三、提拔担任中层干部或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提任副股级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国土所工作经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2、提任正股级的,应具有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提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符合《党章》有关规定,其职级相同或者依据编制规定执行。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呈报程序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召开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国土所正副职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对象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本单位一半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由考核组负责实施。基本程序是: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局纪检监察室沟通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书面汇报。
3、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具体程序为:考核组负责同志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班子成员进行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拟定任职文件:局领导班子讨论形成决定后,要立即拟定相关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并经局长签字后下发。
五、干部轮岗制度
1、对于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股长、所长,要有计划的调换岗位任职。各级干部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2、提倡年满50周岁的股(所)长退居二线工作,原则上退居二线后担任本单位巡视员。
3、其他因工作需要应予以调整的,由主管领导提出,经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六、干部的降职、辞职、辞退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不愿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的(正在接受审查或其他原因不宜辞职者除外)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分。
七、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私营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干部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后下月起停发工资,其本人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干部辞退、辞退后,应在15天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及财务审计。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