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山东省区域财税政策梳理_山东省行政区域调整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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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区域财税政策梳理

在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方面,围绕落实国家重点扶持政策,2011年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区内7市共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以后每年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资金都要有所增加,用于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同年,我省出台《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设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2011年专项资金规模16亿元,受到重点扶持的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重大投融资平台股权投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特色教育与人才培养、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人才方面,出台《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500万—800万元经费资助。经费资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从“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团队1000万—3000万元蓝色经济区产业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经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加大支持力度。为促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发展,各市地也出台了相应措施。青岛出台《青岛市蓝色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5亿元蓝色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每年有所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蓝色经济区规划和改革发展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海洋类项目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配套、青岛市蓝色经济区重点规划经济新区和产业园区建设、青岛市蓝色经济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蓝色经济相关规划编制、重大理论课题研究及项目论证等相关支出等五大领域。烟台从2011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列入规划的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海洋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大科技创新和海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领域,引导资本、资源、技术、人才等各生产要素向蓝色经济集聚;在税收方面,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用地以及渔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非机动车、船以及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经审核批准,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水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潍坊针对蓝区建设规划,梳理出

9个方面30项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到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为蓝区建设提供政策支撑。比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益产业等项目,进入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的,投资强度奖励补助起点按规定标准执行,现有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改扩建项目,不能独立核算时,按本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执行;对新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以及独立注册的研发等分支机构,在市域内纳税的,自运营之日起,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每年给予50%补助;对市域外配套企业进驻潍坊市,并为潍坊市汽车、装备、石化、特钢、新能源、纺织服装、电子信息、食品加工、造纸包装九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配套项目的,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物流项目,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投资额1-2亿元的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龙头企业向潍坊域内配套企业采购配套产品,配套值达到50%-70%,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3%给予奖励,配套值达到70%以上,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重点产业、产业链式配套、兼并重组收购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按首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日照设立1.5亿元市级蓝色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排出160条重大事项、重大支持政策和307项蓝色产业重点项目,大力培植特色鲜明、成长性好的蓝色大项目,推动形成产业集群。

在推进黄河三角洲开发方面,我省2008年制定了以下优惠措施:对重点区域内新建企业,3年内免除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2007年已到期的30个欠发达县上缴省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的政策,允许从2008年起继续执行3年;返还资金由各地建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区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从2008年起3年内,将省属及省属以上采矿权人缴

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比例由30%提高到40%。为提高人才支撑能力,从2008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资助黄河三角洲地区引进发展急需人才;从2008年起3年内,对到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财政困难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资由省财政负担30%;对到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财政困难县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薪酬)、社会保险费以及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的生活、交通补贴和保险费用,省财政负担50%。对毕业后自愿到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负担50%。2010年,我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加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基建基金、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以及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人才方面,设立区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实施“泰山学者-黄河三角洲开发特聘专家”建设工程,利用5年时间,在黄河三角洲地区设置20-30个“泰山学者”岗位,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另外,省财政部门与相关市县政府以及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共同注资,支持设立“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省级产业转移引导奖励机制;对东部市县政府支援黄河三角洲欠发达县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超过一定规模的,省财政给予奖励;对东部企业投资落户区内欠发达县省级开发区的大项目,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黄河三角洲地区县(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幅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省财政将给予返还,用于区内各县建立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省财政拟先期对黄河三角洲区域内的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主要市地也分别出台了一些加快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东营市财政2011年设立市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连续5年每年筹集5000万元,用于支持生态建设、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优先发展项目等;税收方面,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人才方面,设置“泰山学者”、“黄河学者”、“特聘专家”岗位,实施“十百千”人才引进计划,吸引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东营创业;着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总部副总以上高管人才;着力引进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着力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在东营投资企业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着力引进企业研发中心学科带头人。潍坊市对新建企业或项目自开工建设第13个月起,5年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由受益方按照到位资金的1%奖励引荐人,属于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给予引荐人1.5%的奖励;“退城”企业落户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和扩大生产能力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退城”前一年为基数,超过全市地方税收当年平均增幅部分,前2年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在收费方面,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过程中免收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省会经济圈建设方面,2012年,我省设立10亿省会城市经济圈县域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会城市经济圈县域发展;2013年安排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和西部经济隆起带(即一圈一带”)建设专项资金各10亿元,以深入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另外,对于县域经济的支持,不仅体现在重点区域带动战略上,近年来,省财政还不断构建更具活力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县域财力补助,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对财政困难县,为鼓励当地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从2010年起,开始实施主体税收增长激励政策。对各县(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予以全额返还;返还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同时,2012年6月份,省财政又出台了税收收入上台阶政策,对税收收入首次迈上新台阶,税收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在加快鲁南经济带建设方面,2008年,省出台了《关于支持鲁南经济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建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2007年已到期的30个欠发达县上缴省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的政策,允许鲁南地区从2008年起继续执行3年,并将范围扩大到区内所有的财政困难县,返还

资金由各地建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从2008年起3年内,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口支援鲁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超过1亿元的,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省财政积极支持菏泽学院发展,2008-2010年,每年再补助菏泽学院1000万元;加大省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鲁南经济带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扶持鲁南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发展;从2008年起,分两年每年提高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105元和55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菏泽、枣庄、临沂补助80%,对济宁、日照补助60%,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修缮、基本设备配套、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对鲁南经济带纳入全省计划的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由省财政按照社区护士、公共医师和全科医生每人2000-5000元,管理人员每人600元予以补助。在人才方面,从2008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资助鲁南地区引进发展急需人才;将省财政对30个欠发达县的引进人才支持政策,扩大到鲁南经济带所有的财政困难县。其中,从2008年起3年内,对到鲁南地区财政困难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资由省财政负担30%;对到鲁南经济带的财政困难县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的生活、交通补贴和保险费用,省财政负担50%;对自愿到鲁南地区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财政负担50%。

在“突破菏泽”方面,2005年,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菏泽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出口退税、资金扶持、财政转移支付、人才工资补助等方面分别给予优惠:从2004年起5年内,对菏泽市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地方负担的四分之一,省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省涉农扶持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省基本建设基金的安排和争取国家补助的资金重点向菏泽倾斜,加大用于菏泽的比例,取消菏泽各县、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任务,配套资金由省里承担,对国家和省确定安排的建设项目,分别提高省配套资金和省补助资金比例5—10个百分点;今后5年,省财政充逐年加大对菏泽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从省财政安排的激励性转移支付中,每年拿出不少于四分之一的资金补助菏泽;从2004年起5年内,到菏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的人员,其工资从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省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担。201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菏泽加快科学发展的意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今后5年,逐年增加对菏泽财政补助,充分调动菏泽市及所属县(区)科学发展积极性,切实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专项建设资金、省基本建设基金、省涉农资金的安排和争取国家补助的资金重点向菏泽倾斜,加大用于菏泽的比例,对国家和省里确定安排的建设项目,分别提高省配套资金和省补助资金比例5—10个百分点;从2011年起到2015年,取消菏泽各县(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任务,配套资金继续由省里承担,今后5年,对菏泽市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省财政承担三分之一;支持菏泽市参照执行省对沂蒙革命老区预算内投资等扶持政策;“十二五”期间,留学回国人员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的人员到菏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从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省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担,对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培训,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此外,为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我省还出台了支持示范县建设的措施。2011年,省财政安排资金3000万元,大力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示范县建设,经过专家评审,确定临淄区、枣庄市中区、牟平区、临朐县、曲阜市、东平县、莱芜钢城区、苍山县、乐陵市、茌平县、郓城县11个县(市、区)为“2011年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示范县”。在支持方向上,重点加大对示范区内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行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有创新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进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在资金管理上,允许县级政府在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基础上,按照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受产业、行业限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提升县域综合实力。东营在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市财政安排1亿元间歇性财政资金,由利津滚动使用3年,重点用于引导产业发展,连续3年每年给予利津500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在经济强镇建设方面,设立强镇建设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支持试点强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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