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考试重点1分_环境监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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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的特点:①委托性、②直接性、③强制性、④及时性、⑤公正性
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的的主要依据:⒈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覅三十五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⒉环境监察的标准依据: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⒊环境监察的事实依据:监测数据与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申报登记与统计结果和现场调查取得人证、物证等。
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或具有一定环境管理职能的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为了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环境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组织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管理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⑤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⒈行为有违法性: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违法,就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⒉行为有危害结果:即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后果。一般来说,危害后果越大,承担行政责任的程度就越重⒊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⒈行为的违法性⒉行为损害的结果⒊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⒈停止侵害⒉排除危害⒊消除危险⒋恢复原状⒌赔偿损失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⒈环境犯罪的主体⒉环境犯罪的客体 ⒊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⒋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污染源监察的依据⒈法律依据⒉环境标准依据⒊事实依据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㈠污染源监察的计划管理⒈污染源调查⒉排污申报登记⒊环境保护档案材料⒋建立污染源数据库⒌绘制污染源分布图㈡污染源现场监察:⒈制定现场监察依据⒉污染源现场监察包括五方面①工况调查②现场取证③视情处理④定期复查⑤总结归档⒊污染源监察的形式①定期检查②定期巡查③不定期检查
污染源工况调查:⒈查看主要原料的来源、组成、性质、贮存及场内输移⒉工艺与设备调查①工艺设备的先进性、适应性,是否属于淘汰、禁止采用之列②工艺设备布局是否容易导致环境污染或发生污染事故③设备是否得到及时维护④是否严格按规定运行操作⑤工艺系统对外环境污染事故的反应处理能力⑥是否有非正常的跑、冒、滴、漏⒊调查生产变动情况 污染守法监察:㈠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猪肚的执行检查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⒊其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㈡污染治理情况检查㈢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水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要点:⑴排放量的复核⑵水质检查⑶用水工艺和设备检查
⑷检查是否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⑸排水分流检查⑹废水处理检查⑺废水重复利用情况检查
大气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要点:⒈燃烧废气污染源的监察⑴检查设备⑵运行检查⑶查炉灰与炉渣⑷查除尘、集尘设备⑸查二氧化硫的控制⒉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的监察
固体废物现场监察工作要点:⒈查固体废物的来源⒉查固体废物的存放⒊查固体废物的利用
⒋查危险固体废物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前期管理㈡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㈢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的现场环境监察 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监察: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监察工作程序:⒈收集信息⒉分类建档⒊目标管理⒋日常监察⒌视情处理⒍总结归档
用水工艺和设备检查
(二)污染防治设施施工验收内容包括:①设施建设完工情况②试运行使用情况③资金使用情况
(三)重要污染防治设施的监察:⒈水污染防治设施监察⒉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监察⒊噪声防治设施监察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监察:⑴该生态功能保护区边界是否已经划定⑵监察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及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⑶监察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砍伐等活动和交通、水电等建设项目是否属确需的,是否严格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⑷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外围地带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是否危害区域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发挥与运行⑸监察是否在生态功能区保护区内的禁伐区、禁垦区、禁牧区、禁渔区、禁猎区、禁采矿区、和禁挖药区或已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为永久性征用的林地、草地内,从事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项目开发生态保护规划。
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监察主要监察内容:⑴监察自然保护及重要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人为活动是否合法,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法生产及开发活动⑵监察旅游开发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处理,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⑶监察是否存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各种外部人为活动
大中型养殖场监察内容:⑴检查是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手续⑵检查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污染设施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⑶对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贮存场所进行检查验收⑷定期检查是否正常进行对排放废水进行检测⑸对地处敏感区与畜禽养殖场不合理的进行关闭⑹对污染超标污染严重的由人民政府或委托部门进行限期治理,过期的进行关闭⑺违反其他环境保护,其情节轻重的责令改正,限期治理
农村环境监察的要点:水污染,面源污染⑴加强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⑵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⑶畜禽水产养殖业的严格管理⑷努力控制面源污染等
海洋陆源污染的环境监察要点:⑴对陆源污染源检查包括总量控制和排海许可证⑵放射性污水排放的检查⑶病原菌污水排放检查⑷富营养物质检查⑸温度控制,不得使海水升温高于4℃⑹检查沿海地区农药化肥使用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有法定依据(2)一般程序:立案、现场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告知、审议、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复议或诉讼、执行、结案。立案:告知当事人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证据、依据,可申请复议、听证,提出行政诉讼,受到损害的行政赔偿。听证: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规定的听证程序。(1)听证告知(2)听证申请(3)听证主持(4)听证参加人员(5)听证会议程序 复议范围:(1)行政处罚决定(2)限期治理决定(3)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4)建设项目审批决定(5)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6)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决定(7)认为环保部门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申请复议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行政诉讼: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义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诉讼时效为15日;特殊诉讼时效有5日、30日、3个月三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特殊时效为15日和30日两种)。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出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如罚款等。
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⒈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⒉特大环境事件⒊较大环境事件⒋一般换将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形式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是在事故发生后的1个小时内,将有关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文件。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后处理。
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规定:⒈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带排除危害,赔偿损失⒉为了保证对污染受害人的赔偿,法律规定了对污染损害赔偿试行“无过错责任”原则⒊为了保证对污染受害人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二人以上共同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实行连带责任⒋为了保证对污染受害人的赔偿,实行全部赔偿原则,以使加害人占不到便宜,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⒌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被告举证原则⒍为了体现公平,实行过失相抵原则
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基本原则:⑴要认真及时严肃地对待环境污染纠纷,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将纠纷解决于萌芽或初级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⑵纠纷一发生,就要进行全面的综合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包括查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者、受害者、危害程度等。⑶要以调查为主⑷要既重视对污染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又重视对污染的治理,排除污染危害,实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⑸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⑹环境纠纷涉及面广、比较复杂,要查清事实并求得圆满解决,必须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环境污染纠纷的调节方式:⒈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⒉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⒊司法处理⒋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环境污染损害免责条件:⑴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山洪、泥石流等,尽管已经及时采取了力所能及的合理措施,仍然无法避免灾害发证环境污染,并造成损失,免除污染者承担污染责任和赔偿责任⑵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引起的污染损失的,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⑶由于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的污染损害的,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原则⒈全面赔偿的原则⒉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⒊衡平原则 污染事故案件取证范围:除了技术性很强、时间性很强的证据外,凡条件许可、时间允许的证据,一般应由法定或权威机关的人员参加取证。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⒈意识行为实施了排污行为⒉引起环境污染并产生了污染危害后果⒊排污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环境信访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和当面来访等形式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反映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环保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的工作。
环境信访要遵循的原则:1.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2.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3.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4.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能够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环保举报热线: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