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44号附件正式 绩效考核办法_一般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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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运行,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掌握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投入、监督管理等责任;
(三)切实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
(四)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安全高效,保证操作程序规范有序;
(五)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充分体现农民意愿,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出台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和
财务会计制度;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和“十二五建设规划”。
第二章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的内容是:
(一)项目预期目标及计划安排。主要评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短期和长期实现的目标。
(二)项目过程管理。主要评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决策、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档案与信息管理、组织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的产出与结果。主要评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入与产出情况,包括资金投入、项目数量、项目质量和项目成本等情况。
(四)项目效益。主要评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生态与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五)农民群众满意度。主要评价农民群众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长期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同时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补充。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为县(区)自评、市(州)全面考核、省级复核抽查。
第九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农户、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的程序是:
(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二)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三)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五)综合考评并形成结论。
(六)撰写绩效评价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的步骤。
(一)县(市、区)财政局在当年一事一议项目实施完工验收后,按照实施方案、操作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自评工作,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向市(州)财政局、省财政厅上报自评结果和绩效报告。
(二)市(州)财政局结合根据各地上报的自评结果、绩效报告,组织开展所属县区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完成本市(州)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财政厅根据各试点县(区)、各市(州)上报材料,全面开展绩效评价,最终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省财政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将充分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化平台,提高绩效评价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考评的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详见附件二),其中县级自评占20%,市(州)考评占35%,省级考评占45%。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的为较好,60-70分为较差,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差。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实行报帐制的,财务管理混乱、擅自调整或扩大已批复的项目计划的。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全面评价,评价结果将做为安排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根据考评结果,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按排奖励资金;对考核结果为差的县(市、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县(市、区),将根据情况扣减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下年度试点资格。
第十六条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有对考核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试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