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_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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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6月12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2002]17号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4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997)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车辆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业户、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以及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汽车一、二级维护的周期为:

一级维护周期:行驶里程2000~3000km或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级维护周期:行驶里程10000~18000km或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于二级 维护周期不便用行驶里程考核的车辆,可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二级维护周期,其时间间隔为三个月。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业户要合理调整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时间,应在每年的春运前一个月内安排一次车辆的二级维护,以确保春运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条 汽车一、二级维护作业应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车辆使用说明书等规定执行维护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九条 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使用“三单”(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出厂检验单),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出厂合格证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总检验员签发有效。

二级维护的车辆实行维修合同制度,维修企业应按规定与托修方签定《汽车维修合同》(GF—92—0304)一式三份。

汽车维护应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其中:

一级维护:质量保证里程为300km,或者从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为二天。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里程为1500km,或者从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为10天。

第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维修企业应将详细有效的证明材料交付托修方,其中包括: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联、备案联);(二)检测报告(备案联);(三)二级维护收费发票;(四)二级维护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质量(总)检验员及价格 结算员应经过岗位培训,经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其中:

质量检验员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授权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 织培训。

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培训。

培训结业证书和上岗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发放、备案,并注册。

第十二条 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培训机构的资质,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 定。

第十三条 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证应按规定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 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制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车 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费用已含在车辆二级维护费用内,承修方不得再向托修方收取车辆二级 维护竣工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 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自修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汽车维修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总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 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站 签定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由维修企业的注册质量检验员送检。

第十八条 经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规定》认定,二类以上(含二类)维修企业自有的,达到B级以上(含B级)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的检测站,可以承担本单位二级维护车辆的竣工检测。

第四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统一实行二级维护“备案(提示)记录”卡(式样见附件)。

“备案(提示)记录”卡作为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有效凭证,每年度无偿发放一次,以旧换新。“备案(提示)记录”卡的主要信息内容应用计算机打印。

“备案(提示)记录”卡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发。

第二十条 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车辆二级维护文本档案并尽快建立电子档案。凡建立了电子档案的业户,在车辆维护竣工后五日内,应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二级维护车辆电子文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测站应建立完备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电子和文本档案。单台车辆检测完毕后,检测站应在五日内,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车辆电子文档资料。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车辆电子和文本档案,详细记录车辆从入户到报废全过程技术状况,特别是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严格登记、核发、管理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式三联,分别为存根联、备案联和质量保证卡联。维修企业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应将质量保证卡联、备案联交付托修方,将存根联留存,并保存十八个月以上。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一式三联,分别为用户联、备案联和存档联。

检测站检测完毕后,应将用户联、备案联交给送检的质量检验员,交付维修企业;存档联由检测站保存十八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及时持维修企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将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备案联和车辆竣工检测报告备案联存档,在“备案(提示)记录”卡上签注,并在维护日期和备注栏上加盖车辆技术管理专用章后,将“备案(提示)记录”卡交业户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维修企业对签定维修合同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及时以口头、书面、电子信函等形式提醒下次维护时间,并记录备查。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维修企业,提醒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车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规定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只能在维修企业、检测站、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在检查时,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主动出示车辆二级维护有效证明材料或“备案(提示)记录”卡。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备案(提示)记录”卡。未备案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年度审验时应出示每次车辆二级维护维修企业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遗失车辆二级维护维修企业有效证明材料或“备案(提示)记录”卡的,应出示原承修单位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九条 检测站应严格执行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出具由技术负责人签发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的有效凭证。

检测站不得对未做二级维护作业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并以此收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抽检二级维护竣工车辆的检测质量(含自检的维修企业)。

第三十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月统计、按年度汇总车辆的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期内实际完成车辆二级维护车次/期内需要完成车辆二级维护总车次×100%)。对计划执行率低于80%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不得保留原有的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将从事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和二类维修企业的资料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可持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交通部2001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不能坚持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不得从事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时责令限期整改,并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返修率高于5%;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

(三)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

(四)伪造、倒卖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从事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和二类以上的相关作业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维修企业或检测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责令纠正:

(一)不是承修单位的注册质量检验员送检的;(二)承修单位未与检测站签定委托合同的;

(三)不按要求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

(四)检测站对未做二级维护作业的车辆进行检测收费的。

责令纠正内容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一年内超过两次(含两次)责令纠正 的,年度审验时予以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备案(提示)记录(正证)(略)标志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修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车辆,都必须使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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