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164号_华水政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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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水政〔2008〕164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科技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科技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 1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科技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科技管理规章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转化、应用与推广,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服务地方的意识,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设科研专项基金项目三种类型。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论著、科技奖励、鉴定(验收结题)成果、发明专利等。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重视理论研究,加强开发应用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研究,提倡校企合作、校所合作,提倡跨院系、跨学科合作,鼓励科技创新和服务地方,促进成果转化。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须进行校级科研成果登记。登记的科研成果,学校予以承认,并作为各级各类科研成果报奖和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科研 — 2 — 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类型: 1.由党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2.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指南的基本要求。2.学术思想新颖,理论依据充分,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
3.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具有预期的学术成果或社会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基础。5.离退休人员、延聘人员一般不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各级纵向项目。
6.申请国际合作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1.各院系和专职科研机构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机关和教辅等非教学单位申报人员归口学科专业所在单位申报);科技处对全校申报项目汇总、组织评审,确定上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报送
— 3 — 有关部门。
2.对于有利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以及学术水平高、科技创新强、服务地方优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 3.申报项目超过上级部门限额的,科技处将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票决,确定上报项目。必要时申请人须到会参加答辩、接受质疑。
4.学校青年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校评审小组审定,科技处下达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各级纵向项目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1.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须进入校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计划科研项目管理。
2.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组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3.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项目下达部门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项目组具体组织与实施,科技处配合,其间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4.科研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研究内容,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更改 — 4 — 意见的书面申请,经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继续履行原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对该项目全面负责。
6.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事先提交延期或取消研究项目报告,经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取消。对既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不提交延期或取消报告者,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纵向课题,并在全校予以公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7.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或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进行验收、结题。学校鼓励项目组进行项目成果鉴定。验收、结题和鉴定等产生的费用全部由项目组承担。项目负责人须按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部科研材料(项目批文、验收结题报告、鉴定材料等)整理提交科技处。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
— 5 —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资助的项目,即由学校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培训和信息咨询、决策规划等。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分为两类:科研经费进入校计划财务处的,作为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进入校属财务独立机构的,经科技处同意、备案,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缴纳管理费,作为计划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订立的合同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合同由校长委托科技处对外签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由校长委托主管校长负责对外签定。合同签定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交合同正本1份。
第十三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以不损害学校利益为前提。横向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校方或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因项目执行产生的争议,协商未果需要申请仲裁或引起法律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科技处、法律事务中心及所在单位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研究应对措 — 6 — 施,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或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而造成法律纠纷,给学校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纵向课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技术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办理结题证书。横向科研项目的档案材料(项目批文、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结题验收报告)须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设立的专项科研经费等。校设专项科研经费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华水政〔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专用,超支不补。除学校和所属院系按规定提取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任何项目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接受科技处、计划财务
— 7 — 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第一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批准经费和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书。计划书一式3份,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各单位不再提取;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使用学校实验场地(室)、设备、高耗能等实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10%的比例提取;计划外横向项目按合同经费向学校缴纳2%的管理费。各单位提取横向项目经费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应超过学校提取的比例。学校专项科研基金不再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核算内容(项目批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差旅/会议费:项目研究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自用车辆汽油费、路桥费等,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复印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 — 8 — 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必要的办公、耗材等费用。购置的图书期刊归学校所有。
3.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需的简单装修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和房屋装修)。
4.燃料动力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材料费:项目研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标本、样品加工等低值易耗品及运输、包装、装卸、整理等费用。
6.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需要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研制和购置的设备归学校所有。
7.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及邀请境外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费用,国家级面上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15%,其它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 9 — 10%。国家外专局项目除外。
8.科研业务联系费: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业务联系、接待、协调等费用,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10%,纵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6%。
9.专家咨询/鉴定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的中期检查、阶段性项目评审、项目结题验收或省科技厅组织的项目鉴定的费用。会议形式一般不超过9人,费用不超过800元/人,通讯形式一般不超过7人,费用不超过500元/人。国家纵向科研项目和项目经费3万元以下的项目本项不列入核算内容。项目检查、验收、鉴定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并备案。
10.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适量的加班费(纵向科研项目不得列支)及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该项费用总额:横向科研项目不能超过总经费的20%,国家级面上科研项目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5%,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等及其它纵向科研项目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0%。
11.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作业费及劳动保护费。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全部留给项目组做新开项目的预研经费。如项目负责 — 10 — 人要求将结余经费作为项目组奖酬金发放(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须经科技处同意并备案。学校提取结余部分的5%作为科研管理专项收入,其余归项目组。奖酬金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全部留给项目组做新开项目的预研经费或按项目批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科研经费的使用,待整顿或重组后继续使用,期间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的研究工作,而又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的;
3.项目组成员在研究工作期间违犯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4.违反财经纪律,或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的; 5.项目没有按期结题,又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6.未经有关方同意无故更改项目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的;
7.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的。
— 11 —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研项目、各项科研奖励以及为科研发展所需的各项开支。各单位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的20%须作为单位科研发展基金,80%可作为单位奖酬金发放。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由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或利用学校的设备完成的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均为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研成果,其权益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成果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归档、报奖、专利申请、保护、保密、交流、应用和开发推广等。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范围
1.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电子出版物、行业规范、标准等。 2.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或矿产新品种、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
3.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级各类科技奖励。5.鉴定、结题、验收的各类科技成果。
— 12 — 6.职务科研成果生成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科技成果的验收、结题由合同方共同约定或要求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必要条件
1.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是列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或具有较大学术意义或推广价值的其他项目。
2.完成科研计划(合同或协议)所列的科研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成果鉴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须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组织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一般程序:
1.申请鉴定个人向校科技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或合同任务书、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技术资料、研究成果、应用证明、检测报告、鉴定专家建议名单等一式2套。
2.经科技处审核后,对于符合鉴定要求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上级部门批复后由项目负责人按上级要求组织鉴定。鉴定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组承担,专家鉴定劳务费
— 13 — 用执行上级规定。
4.鉴定完成后,2周内向科技处提交全套资料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
1.登记分类:校级登记(凡在学校归档备案的成果,均视为校级登记)、省部级登记(凡通过鉴定并符合省部级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由申请鉴定负责人向省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国家级登记(对符合国家级登记范围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厅向科技部推荐,申请国家级成果登记)。
2.登记材料:鉴定成果包括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技术资料等1套;论文包括刊物封面、目录、首页复印件;论著原件;获奖科技成果证书复印件;结题、验收证书原件;专利证书复印件;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原件、电子出版物原件等。
3.登记时间:论文、论著每年12月份由单位汇总提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其他成果在完成后的2-4周内提交。
4.存在争议或涉及法律纠纷的成果不予登记。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归档和管理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 14 —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科技处管理全校上一年度的科研档案,超过两年的科研档案移交校档案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凭本人工作证办理科技档案查阅手续。跨项目查阅标有密级的科技档案和尚未公开的科研成果、专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和档案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已获专利权的科研成果,其档案材料在校内任何人均可以凭本人工作证办理查阅。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法律规定权利所属权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版权(著作、建筑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并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交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学校负责宣传、推广,并为市场化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技术指导、服务,并密切配合学校做好推介工作。市场化所产生的收益按照学校30%、— 15 — 所属单位10%、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6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贸易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开发、科技产品销售等须按国家《合同法》签订合同。一般技术合同由科技处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由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外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或重大技术合同经科技处呈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负责对外签定。
第三十九条
由学校签定的合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离退休人员和调离人员在离开学校岗位5年内不得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在职时取得的职务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职务成果,秘密未公开前不得泄密、转让;涉及知识产权的职务成果,产权未放弃前不得转让。否则按侵权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学校的科研成果,鼓励项目负责人面向社会进行成果推广或技术承包,并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在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中为学校创造净利润超过50万元的,将在利益分配时从学校所得的收入中提取20%奖励成果推广人员。
第四十一条
科技处会同校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合同签订、登记、财务管理、合同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审 — 16 — 计,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将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效益显著、需要投资较多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争取纳入政府部门的计划进行推广,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十三条
鼓励已取得高科技产品开发成果的项目组,创办经济实体,引进资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学校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参股。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股份不低于25%。
第四十四条 在从事技术贸易(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等)的收入中,税后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学校30%,所在单位10%,其余归项目组。
第七章
学术交流
第四十五条 举办(协办)学术会议必备条件: 1.学术会议的主题应与学校学科专业方向有关; 2.学术会议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会议主办(协办)单位具有举办学术会议的基本条件和可靠资金保证。
第四十六条
主办(协办)国际学术会议应由举办方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主管校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 17 — 第四十七条
具有重点学科的院系主办(协办)学术会议的所有费用由主办(协办)单位自行解决,没有重点学科的院系,学校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会议费用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举办方提出经费使用预算计划,按计划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四十八条 主办(协办)学术会议结束2周内,举办方应将会议资料、会议纪要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主办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会议、组织学术研讨班或学术沙龙、对外学术兼职、受邀外单位做学术报告等活动,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统计汇总(含必要的证明资料)上报科技处备案。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此为准。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科研
管理
规定
通知
— 18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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