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建设法规案例分析_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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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授权采购员王某去采购水电材料,因此王某代表该单位曾多次与材料供应商沈某谈判,进行协商采购水电材料。一年后,李某发现王某的办事能力差,工作效率低,即告知王某,不再委托王某采购材料,由李某委托他人去办理采购材料。但是,对这一情况的变化,沈某并不知情。事后,王某为了证明自己有能力,于是与沈某签订了一份水电材料买卖合同。李某事后知悉认为:王某是无权代理,所以对本施工单位无效。但是供应单位认为该合同是有效的。这一争议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p20

合同有效。因为王某的代理行为属表见代理。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本合同主体合格(代理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相关要求。

案例二:某市拟建一大型火车站,并成立了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二家一级建筑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二家建筑单位共同为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为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为12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p16

3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无效合同。因为依《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依法此合同需经批准后才有效。现国家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为12亿元。故原合同属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依《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项目法人在项目未经批准情况下就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两个月前,王某在报上看到某装潢公司广告:称在优惠活动期间内签约,可得到装潢公司赠送的34寸彩电一台及装修完工后的保洁服务。于是他急忙赶到装潢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和300元的勘测费,但没有想到90m㎡的二室一厅,装潢公司要价25万元,所以王某不愿与装潢公司合作。但是至今讨不回已支付的20300元。装潢公司的律师说,这是立约定金,不签约就可以没收的。问:这20300元能否讨回?

答题要点p168

王某能要回20000元定金。因为王某认为优惠活动期间内签约,装潢费一定会很便宜。现装潢公司要价25万元,使他感到价格上有明显差距。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以王某有权撤销合同,要回20000元定金。至于300元勘测费,如果巳经完成勘测,王某无权要回;尚未勘测的,王某有权要回。

案例四:某房建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应使用白水泥实施洗手间的马赛克勾缝, 但在技本范中写明该项工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施工过程中, 业主与承包商在使用何种水泥进行勾缝的问题上发生争执, 业主认为使用白水泥勾缝满足美观要求, 因此承包商应使用合同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做这项工作。而承包商认为应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 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是属于正常履约,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此案应如何解决?

答题要点

技术规范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合同附件),而工程量清单属于结算单据,不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依法技术规范的效力高于工程量清单。因此承包商要求依技术规范(合同)履行并无不当。业主的要求不能予以支持。

案例五:被告某市房产开发商发出公开招标书,对某一幢住宅楼建设进行招标,原告A工程队在投标截止日前投了标,通过了开标,评标,定标,原告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进行了公证和订立了>,约定建设工程面积为1000平方米,总造价为500万元,并约定该合同价款一次确定,今后发生有关费用的变动,不得再进行调整,并约定了其他有关的合同条款.然而,根据原告决算,由于建材价格上涨,实际造价已达580万.因此原告根据当地市建委的有关文件和政府关于建材的调整价格规定,要求被告补偿材料差价80万,但被告则处于同情,愿补偿8万元,因此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告到法院。问: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补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题要点

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补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合同主体合格(代理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相关要求。此合同属闭Ƿ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要求补偿属合同变更,依法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

案例六:某年四月A单位拟建办公室一栋, 勘察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定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 D 建筑公司。

问题 :

(1)委托方 A 应预付多少勘察费定金?

(2)该工程签定勘察合同几天后, 委托方 A 单位通过其它渠道获得 X小区业提供的 X 小区的勘察报告。A 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 A 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上述事件中, 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为什么? A 单位是否有权要求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和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题要点

(1)预付定金最高为合同的20%即3万

(2)A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A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B单位应承担继续完善勘察并赔偿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4)D单位没有对错,其有权提出工程延期和索赔要求。A单位应与勘察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 A公司因兴建办公楼与B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经A方同意,B分别与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对A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D,D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A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A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A遂以C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问:

(1)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p42

(1)A与B间承包合同有效;B与C间分包合同因为经A方同意也有效。但B与D间合同涉及主体工程,依主体工程不得转包的法律规定,此合同因违法面无效。

(2)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B与C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依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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