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法律风险控制讲座_建筑施工企业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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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法律风险控制讲座情况汇报
时间:2009年8月5日星期三
地点:金华市晟元集团公司大楼12楼会议室 承办人:金华市建筑业协会
主要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法律风险控制 主讲人:浙江省建筑业知名律师、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 赵全强律师
电话:*** 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简要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第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法律效力; 第三、承包人的行为及其性质,也就是说承包人出了事,是否要施工企业来埋单;
第四、在内部承包过程中产生了纠纷,承包人不管了或跑了,施工企业怎么办。
一个概念要清楚:内部承包人包括:企业在册的项目经理,还有一种就是实际施工人,与企业没有职务关系。
首先讲第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主要的依据有三个:
1、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有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在这个条例中,要求企业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2、198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规定》,第二点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
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对项目经理进行了定义,规定项目经理是从企业法人的委托,与本企业法人签订承包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实际上就是企业在项目上的代表。目前,这二个文件都已经废止了,但是新的项目负责人制度又还没有建立起来,同时,近些年来,由于内部经营承包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企业在这种模式下经营就必须重视有关的风险防范。目前,企业从减少风险的角度出发,应该尽量减少这种模式,但是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规模越大,这种模式的经营就占比越大,有些大公司产值一百个亿的,可能80—90%都是内部承包经营模式操作的。对这个现状,管理层也非常清楚,总体的思路就是:让市场去决定!只要不出问题,一般是不会来查的。
第二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法律效力问题,讲一个案例:内容是一个企业的在册项目经理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要求项目经理自负盈亏。工商部门认定:„应按有关规定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但在XX年—XX后之间,项目经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违反了相关规定,自负盈亏超出了项目经理职责,构成无照经营。
从此案例看出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不能注明要求项目经理自
负盈亏,也就是说最终还是要企业来负责。对此案例,浙江省建设厅也没有答复。
施工需要资质,企业有资质,实际施工人没有,所以就产生挂靠。内部承包制发展到现在,我们很多企业都不敢做了,就是因为问题太多。现在大部分人都认为,为了几个点的管理费,而要承担无限的风险,不值。内部承包制实际上完全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所以如果要做,必须把握好两点:一是选好人,这是最重要的,人选好是基础,人选不好,就很难控制;二是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
怎么来进行控制?
一、企业工程款的控制。比如:实际承包人去甲方提取了工程款后走人。
1、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2、对这种情况如何控制? 目前,法院的认定,如果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乙方指定账号,账号
,否则视为甲方没有支付。除乙方有书面授权外,甲方不得转付相关材料、人工等款项,也不得以现金、承兑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给任何个人,否则视为甲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有这么一段话,法院一般都倾向于乙方,但是个案在上诉时,二审法院加了一句话:认为如果实际施工人将款项全部用于工程项目,那就可以认定为支付;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工程,那么乙方没有责任。在这个个案中,由于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所以维持原判,乙方免责。
当然也有败诉的案例,案情内容完全相同,就是在合同中这句话
少了一半,账户没有注明,而且实际施工人多次向甲方领取工程款,乙方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乙方视同认可,判定乙方有责任。
因此,在这一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四点:
1、合同上必须约定这句话,一个字都不能少;
2、一旦出现这方面问题,必须立即提出企业现实际施工人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是否真的有关系);
3、在于实际施工人接触的过程中,必须有证据意识,保留原件。在向对方发出的函件中,必须写明内容,包括:目的、我们的主张等,最好叫他签收;
4、如果对方不肯签收,我们可以到公正处做公正函寄过去,也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去,并在信封上写明内容,附件必须保管好。法律讲的是证据,是法律事实;百姓讲的是客观事实,两者不等同。
二、那么内部承包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办?
首先一点:项目经理与企业签订的自负盈亏型的合同在杭州基本是认定无效的。实际承包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肯定无效。
合同有效的,按合同办;合同无效的,按有关法律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可以参照施工合同来付款。
无效合同有时对施工企业来说是有利的,违约责任没有了,但是质量必须不出问题。一般来说无效合同的判决有三种情况:
1、支持施工企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能证明造成损失的原因与合同无效没有关系,完全是甲方与实际施工人的责任,那么就成立。
2、甲方与施工单位分摊;合同无效甲乙方都有责任,一家一半分摊。
3、不支持施工企业;意思是说:施工单位明知合同无效,还要签订,说明施工单位故意把行为放在法律之外,所以法律对其利益也没有必要进行保护。
案例:温州中院,一实际施工人找到项目,甲方要求交纳200万保证金,实际施工人找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直接交纳了200万保证金给甲方,结果甲方走人。实际施工人将甲方、乙方告上法院。温州中院一审判决乙方赔,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究。
乙方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二审:一点认为“实际施工人没有证明200万保证金先到乙方账户,然后再从乙方账户到甲方账户,所以与乙方无关,由实际施工人向甲方追究。二点认为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论是挂靠还是转包,都肯定无效,且双方都有过错,所以施工单位对甲方不能返还部分承担50%的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有哪些与施工单位有关联: 一是职务行为;二是表见代理。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一种,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就要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因此必须分清是哪种情况,如果是职务行为的,施工企业必须认定实际施工人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不是企业员工。因为职务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服务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在对方。如果是表见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一方,由于相对方有确凿的理由相信
其有代理权,且相对方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认定其有代理权。)。比如:实际施工人私制一个项目章,并多次使用,甚至与施工企业的公章同时出现在一些文件中,而对此种情况施工单位没有任何反应,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提出过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认定实际施工人为表见代理行为。
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情况下企业老总不必自己上法庭参加调查,而是请律师出面,有利于随机应变。
四、财务风险的控制。
对施工企业财务来说,账户的钱进出必须做到明明白白,施工企业太复杂。有一个案例:一个承包人把下面班组的押金收到企业的账户里来,结果工程因故停工,班组要求返还押金并赔偿损失,最后经过努力,法院认定没有合同关系为由胜诉。
1、账户上进来的钱必须明白,过一过的资金都不行,一过就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必须是明白钱;
2、施工企业的官司以后会越来越复杂,谁都无法保证能胜诉;
3、借款要慎重。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资金紧张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承包人向企业借款是普遍现象,在这个环节,必须做到清清白白的借款协议,与工程一点关系没有。甲方就是施工企业,乙方就是承包人个人。款项最好由企业账户直接打到承包人个人账户上去。如果需要企业代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必须承包人写委托书。
4、许多企业在收取管理费时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时上交管理费,将按转借款行为进行管理,收取利息,并由承包人
写好借据。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企业只有借据,没有资金出借的证据。
5、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非金融)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无效。(也就是说随时可以向对方追讨),利息非法,应该上交。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个人与个人合同有效,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各地有所不同)
6、借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必须有效。如房产抵押的,必须到房产交易中心去登记,动产质押的到工商部门去登记备案等等。不能拿着证书了事。
7、借款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最长保护期为20年。
五、劳务风险的控制。
1、一般来说,企业对劳务用工纠纷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用工,造成人员损失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则施工企业可以免责。
2、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风险很大,按照规定: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双倍工资;一年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必须接纳为长期员工,享受一切待遇。专门成立劳务公司,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
六、承包人价款结算的风险控制
1、内部承包合同明确“以业主确定的造价为结算依据”;
2、提交的结算书需要承包人确认;如果没有承包人的确定,如果结算书产生纠纷,承包人会借机向施工企业要求赔偿;
3、承包人诉讼风险控制:诉讼有风险,企业要进行风险评估;在诉讼之前,必须对存在风险进行评估,比如:施工企业自身存在问题,如工期延误等,被对方反诉损失会更大;
4、适时出具“承诺书”分清责任,控制诉讼风险;必须由承包人出气承诺对外债权债务自己承担;
5、进度款支付规范,先凭证后付款,不超付、付给其他人要有承包人委托书。
七、项目部印章的控制
1、项目部印章可以用,也可以不用,根据企业的具体需要定。如果要用,那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必须留样在办公室;作废后要及时收回;
2、印章不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唯一因素。
八、执行力度加大后所带来的问题
1、如果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首先企业必须立即提出异议,说实际施工人没有工程款可拿;
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禁止公司的钱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3、如果一定要付人工费、材料费,业主方有余款的,最好由业主方去支付;
4、最后一定要付的,那么就走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决后来执行。
九、刑事责任部分
与施工企业有关联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
1、合同合同诈骗;比如:其目的就不是为了来造房子的,就是
为了收保证金的;
2、职务侵占;实际施工人将工地上的材料拉走。法院最后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职务侵占必须有一定的职务为定罪要件。
3、侵占;比如:在委托保管物品期间,将物品卷走。没有职务上的因素,可以用这个罪名;
4、伪造证据。
本次学习,所讲的内容与建筑业关联度很大,许多东西是直接可以操作的,建议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