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项目决策程序的规定_担保公司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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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项目决
策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中心担保项目决策的规范化,提高担保业务运作的操作性,本着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做好风险防范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担保项目采用本中心《担保评估报告书》格式文本。
第三条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项目经理依据中心制定的《担保项目调查审核操作规程》和《担保评估报告书》格式文本规定的内容对企业进行调查和采集数据及信息。
第四条 对企业尽职调查完成后,项目经理A角主笔完成《担保评估报告书》。
第五条 《担保评估报告书》的审核由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
第六条 《担保评估报告书》由业务部门审核后,再经风险监管部对《担保评估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进入担保项目决策程序。
第七条 担保项目实行分级决策。担保金额单笔和单户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担保项目由中心审保委员会进行审批。担保金额单笔和单户累计在100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第八条 审保会和评审会的组成成员由区财政局任命。第九条 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担保中心业务负责人组成。区级审保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中心业务负责人和财政局分管领导组成。
第十条 评审会和区级审保会会议议程:
1、中心评审会和审保会主要以会议形式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决策。中心根据担保金额的大小,分别组织召开审保会或评审会。
2、会议由主任召集。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风险监管部说明复核意见。
3、与会审保委员和评审委员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分析的原则对《担保评估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报告和资料提出质疑问题的,由项目经理A、B角或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4、担保项目决策采取表决的方式,实行参会审保委员或评审委员两票否决制。
5、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草拟担保项目决议,决议经参会审保委员或评审委员签字后生效。
6、因《担保评估报告书》和相关资料不能对担保项目做出决策判断的,业务部门应按审保委员或评审委员提出的要求,进一步补充报告内容和相关资料后,另择日期重新上会。第十一条 审保委员和评审委员对担保项目的评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合法性:评价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及公司确认的担保条件规定。
2、合规性:审核《担保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评价内容是否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3、安全性:判断项目的风险程度,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中心审保会和评审会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由业务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审保委员或评审委员提供有关资料。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3、经审保会或评审会否决的担保项目,半年内不得重新上审保会或评审会。
4、担保项目决议由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存档。
5、所有参加审保会和评审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均应对会议内容和客户资料保密,若出现泄密情况,按中心制定的《客户资料保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置。
第十三条 中心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评议的担保项目,由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业务部门负责提前三天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担保项目;
2、审保委员、评审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的担保项目;
3、自中心审保批准担保之日起七天后才办理担保手续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复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从尽职调查程序开始办理,并向审保会和评审会议提交重新评价的《担保评估报告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