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须知_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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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须知

一、如何办理暂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暂住,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免费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对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已买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且暂住地址未发生变化的流动人口暂住证有效期限予以延长。持证人暂住地址变动、有效期满或者《暂住证》丢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延期或补证手续。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

二、房屋出租人须知

房屋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在出租前由房东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个人房屋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居民身份证、单位房屋出租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社区民警对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进行检查,符合出租条件的,公安机关组织房屋出租人、居(村)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应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承租人应办理《暂住证》而尚未申领的,应督促其先申领《暂住证》;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三)与公安派出所、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依法纳税;

(五)接受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入户调查登记;

(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七)在承租人入住后的二日内,对承租人(含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逐人登记。对流动人口承租人(含同住人),督促或者带领其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承租人不再承租或变更承租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不得包庇、纵容、袒护承租人及同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三、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在租赁房屋留宿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督促其在三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禁止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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