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休人员聘任管理办法_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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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休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各科室:
为了充分发挥我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省、市医疗卫生单位聘任原则,根据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因科室业务工作需要,返聘人员应为医疗、医技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它岗位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与在岗人员同等参加医院所有日常学习、讲座、会议等活动。
2、科室确因工作需要,退休后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本人同意返聘者。
3、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扎实,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在退休前原岗位任职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4、被聘人员若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聘任。
5、在院外没有兼职工作的。
三、返聘人员待遇,职责与要求:
1、返聘期间,返聘人员除工资补齐外,享受医院节假日在岗补助、生活补贴、其他退休待遇。门诊返聘人员不享受定补;医技及在住院部工作的医疗返聘人员享受定补待遇。
2、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行政职务。
3、返聘人员按照每周3—4个班次由医务科根据门诊实行进行合理排班;返聘人员超劳务补贴,按照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分配(由医务科、门诊办、财务科根据上年度挂号量及门诊平均次费用制定工作量)。
4、返聘人员必须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工作安排,应与其他在岗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5、返聘人员不得擅自联系外出会诊、手术、到外院私自坐诊会诊、手术等特殊情况。
四、返聘,续聘及解聘事宜:
1、根据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经返聘人员同意,并由返聘人员写文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分管部门、主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鉴定聘用协议,明确返聘期间中的任务和要求,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
自动终止,返聘协议一年一签。
3、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科室申请,由科室报医务科、院综合办批准。
5、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一经发现有私收费、私卖药、私自向外介绍处方、药商陪诊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核实,给予解聘,并扣发当月超劳务补贴;因私收费、私自卖药、私自向外介绍处方引起的一系列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医院不予负担。
6、返聘人员因工作关系或班次调整与相关部门,科室不予配合等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给予无条件解聘。
7、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发生任何有损医院形象或对医院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给予解聘。
8、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因其他原因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按照医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处理并解聘。
以上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起实施。
201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