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防范与纳税成本控制_纳税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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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税收风险防范与纳税成本控制
一、税负分析 1999年 突破1万亿元 2010年 近八万亿元 税种多 税率高
消费者:纳税人 企业:收税人 税务局:数钱人 银行:存钱人 财政局:花钱人 消费者:受益人
二、税收风险分析
(一)少缴税
1、非主观故意。
2、主观故意。
个体户——中小企业—达到规模—上市公司 生意人——商人——企业家——资本家——慈善家 生存 发财 发展 家族 人类 分析:侥幸。(1)查不出来;(2)搞定。
风险之二:多缴税
第一,权益放弃。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不得抵扣。财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税收优惠不知道。第二,税收安排。茅山牌野生苦瓜茶 公司分立 农厂——茶厂
税务安排:集团组织架构安排、公司股权结构安排、业务流程安排、交易结构安排。
花生米——————花生油+花生粕
春季客户联谊会
活动期间,共赠送数码相机180万元。作: 借:营业外支出-馈赠180万元 贷:银行存款180万元
凭证:商场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税务管理
目标:降低税负 防范风险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国税发[2009]90号)完善制度: 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财务总监:税务筹划、企业内控、资本运作、报表分析
税务顾问:事前决策、日常咨询
税务部:参与公司决策、设计操作方案(税务安排)、审核经济合同(税务安排、条款规范)、开展纳税自查、税务稽查论证、协调纳税争议、组织税务培训、集中税务咨询、指导纳税申报、税务审批、税务备案事项,定期(按月)收集、整理、更新、解读、传递税法,税收统计分析、税收风险评估、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档案管理、关注税制改革、完善税务管理制度、绩效考评与奖励、其他涉税工作。
集团公司——税务顾问
财务总监
税务部(经理)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税务师事务所 办税员 办税员 办税员
第二讲 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沟通技巧
要求: 事实清楚 依据充分 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
一、事实认定
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经济合同、账簿凭证是生产经营情况的载体(证据)。合同条款的不规范、会计差错,都会导致税务人员错误地认定事实,从而错误地适用税法,导致多征、错征。案例:某企业将股权的增资款,首先计入资本公积,办理股本变更后,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房屋认购协议 订金 诚意金意向金
租赁合同:
租期一年,月租金1万元,前2个月免租。租赁一年,年租金10万元。支付日期:从第3个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每月确认损益10/12个月。
股权转让业务: 鉴于:
1、甲公司持有M100%,出资额2000万元,账面价值亦为2000万元。
2、基准日,M公司欠甲公司债务800万元。甲将M100%转让给乙公司,约定:
1、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
2、甲公司承诺:放弃M公司债权800万元。请思考:三方分录?
鉴于:
3、甲公司持有M100%,出资额2000万元,账面价值亦为2000万元。
4、基准日,甲公司对M公司债权800万元。甲将M100%、债权一并转让给乙公司,约定:
3、股权转让价格为3200万元
4、债权原价转让800万元。请思考:三方分录?
鉴于:
1、甲公司持有M100%,出资额2000万元,账面价值亦为2000万元。
2、基准日,甲公司欠M公司债务800万元。甲将M100%转让给乙公司,约定:
3、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
4、乙公司、M公司共同承诺:受让后,M公司免除甲公司债务800万元。请思考:三方分录?
改为:股权转让价4800万元,支付方式:4000万元现金支付,剩余800万元由乙方代甲方偿还M公司债务。
相关法律主体的会计分录
二、税法依据
1、谁主张谁举证
沟通方法:先肯定,再反问。
2、政策执行时效
案例:财税[2006]162号:土地出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该文件没有注明执行日期。文件于2006年11月27日颁布。
税务机关依据该文件要求某房地产企业2004年、2005年与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补交印花税。:原国税发1991155号:土地出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征税合同,不征印花税。
(1)查询此文件之后,是否有新的文件?(2)文件执行起始时间:
A. 如果税法(广义:法律、法规、规章、复函)已注明执行日期,从其规定。
B. 如果税法没有注明执行日期,区别情况处理: 对已颁布税法的解释,其执行时间与被解释的文件一致;如果对已颁布税法的修订,从该文件颁布之日(含本日)起执行。C. 新法不得溯及既往(实体从旧原则)。
3、精准理解税法
穿透:立法精神、出台背景、执行时间、新旧衔接、税法与会计差异、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举例说明)。
方法:查找有无补充规定(通常是函复); 建议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请示总局,答复后执行。还要注意请示书面材料由纳税人起草,税务机关修改,以免税务机关断章取义。
例:
集团(老板个人持100%)
子公司甲 子公司乙。。。(集团75%、美国25%)(集团75%、香港25%)
生产衬衫 生产西服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2800 贷:银行存款2800
次年地税稽查:财税[2003]158号: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不归还,又不用于本公司经营,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例:新疆某企业享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该公司将第一年的亏损安排到第四年弥补。“先亏先补,连续计算不间断”。
例: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费用,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有人发现税法未强调平均摊销。
120万元。第一年摊1199999,第2-5年 1元
4、严密逻辑推理
税务处理决定书:贵公司2010年8月第234号凭证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向职工张某支付工伤赔偿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调增所得额45万元。
三、账务调整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义务
1、多缴税款。征管法第51条: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可以退还。
2、少缴税款。
(1)漏税。只补不罚,过期不补。
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在三年内追征,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者出现了明显的笔误)少缴税款,在三年内追征,最长五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因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代理,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避税(黄灯)。只补不罚,不加收滞纳金,从08年1月1日,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被补交所得税的,从税款所属年度次年6月1日起,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定价调整,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价格,并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加5个百分点。此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公司25%——全资子公司15%——客户 税务机关应补25%,还是10%? 答案:补税率差10%。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002号)第30条:只要总体上国家税收没有减少,原则上不作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一章“纳税人采取一切不符合商业目的的安排,导致不缴、少缴、递延纳税,税务机关都有权合理调整。”为了防止税务人员滥用税法,侵害纳税人权益,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函复后执行。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转移定价:独立交易。——对转、互转、前后转、交叉转。
(3)偷税。既补又罚,过期不罚。
征管法第52条: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所偷税款和滞纳金,但超过五年不再处罚(征管法第86条)
(二)扣缴义务。
1、扣缴金额
2、扣缴时间
3、缴纳地点。重庆某集团收购香港A公司持有三亚M公司100%股权。A公司应纳税款由重庆某集团代扣代缴。
4、法律责任:征管法第69条:未按规定扣缴,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国税函[2004]1199号: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既不对纳税人,也不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三)其他责任。。。。。。。。
五、文书签字
10000万元
六、税务档案
第三讲 企业所得税难点与沟通技巧
一、权责发生制(普遍性与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另有规定,必须有明确的税法依据。
1、某企业2010年9月管理费用列支一笔当期咨询费30万元,作: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30万元 贷:预提费用-**事务所30万元 附件:合同、发票。
2011年6月税务检查时,上述款项仍未支付。稽查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因此不得扣除。
请思考:可以扣除吗?如何沟通?
2、年末计入成本费用尚未支付的利息、水电费能否扣除? :可以。
3、提而未交的营业税、房产税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允许按规定扣除。
4、高尔夫球场销售会籍卡,每张30万元,服务期30年。
一次性确认所得,还是30年平均确认? 营业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 借:银行存款30万元 贷:递延收益30万元
借:预付账款——预付税金3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5% 年末: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预付账款-预付税金。
所得税按30年平均缴纳,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国税函[2008]875号
4、水、电、气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开户费”。是一次性确认所得,还是分期? :一次性确认所得。(国税函[2008]875)
5、南宁某矿业公司收到地方政府财政补助3000万元。政府会议纪要:该款专用于矿井维护。公司按照剩余的开采期10年平均确认损益。请思考:一次性确认所得?还是分10年平均确认所得?
:国税函[2009]1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按10年平均确认所得。
6、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三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利率6%。合同约定: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1180万元。乙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1)会计:每年确认利息收入60万元
(2)计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
(3)纳税调整方法:第1、2年利息收入分别调减60万元。第3年调增120万元。
7、股权转让业务
07年签订转让合同,收取30%价款 08年收取70%价款
09年元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请思考:股权转让计税收入确认年度? 答案:国税函[2010]79号:股东变更之日。
二、追溯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
由于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期限等政策性因素,要求准确计算每一年度所得额(收入额、扣除额),不得提前或滞后。这是反避税原则的要求,也是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所得额计算错误,都需采取追溯调整办法。
1、甲公司2004-200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200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4年申报所得1000万元,已享受所得税优惠330万元。2010年7月税务检查发现2004年隐瞒收入200万元至今没有入账。请思考:是否补税?是否罚款?
:国税发[1997]191号:免税年度查补税款,不补税。减半年度,查补税款,按减半补税。征管法第86条:超过五年不再处罚
2、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结转固定资产,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后,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会计:不调整已提折旧,采取未来适用法,在剩余年限内继续计提折旧。
税法:财税[2004]215号:采取追溯调整法,即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折旧,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规定处理。
3、甲公司2007年度发生财产损失300万元,已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年终30个工作日报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暂未获得审批,企业主动作纳税调增处理。直至2010年3月,方才取得税务审批,允许在税前扣除。请思考:如何处理? 答案:重新计算07年所得额,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顶当期(2010年)应纳所得税。如果07年亏损,08年所得相应调整,并按规定办理退税等手续。——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税函[2009]772号。
三、配比原则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所得额是必须扣除成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后的差额。征管法第35条:收入准确、成本不准确,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8]30号: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税率
查补税款=流失税款;不得“以补代罚”,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罚,但不得改变计算税款的方法。
1、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 :可以。
2、税务机关查增的会计利润,能否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
:可以。
3、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先弥补所属年度及以前年度亏损后,再计算补交税款?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
3、某商贸企业采取账外经营(部分业务进销不入账)偷逃税款被查。请思考:查补账外收入,同时,账外的成本(能够提供合法凭据)能否扣除?账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超过180天能否认证抵扣? ——国税函[2005]763号
4、某混凝土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多万元。所有原材料均为个体运输户提供,均未取得发票,企业只记载收入和往来。无其他任何核算。申报税费时,根据估计数编写财务报告。
四、客观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允许按规定扣除。
“实际发生”是指各项经济交易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真实的经济交易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证据),即原始凭证。包括经济合同、汇款单据、入库单、个人身份证复件、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律师调解书、评估报告等等,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发票的,还必须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8号)等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1、合法凭据是指发票吗? 合法的凭据≠发票。
第一,合法的凭据范围大于发票; 第二,并非所有支出都需要发票。
2、哪些支出必须取得发票?哪些支出不需取得发票?
(1)向国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凡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税范围(无论征税,还是免税),都必须取得发票。反之不需要发票。
(2)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组织支付的款项,开具财政票据。
(3)向国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应取得收款收据。
常见不需要发票的例子:
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工伤赔偿、法定补偿金;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房地产企业向居民支付的遮光费;捐赠支出;土地出让金;税费;统借统还利息支出;股权(股票)受让款;接受投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以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
请思考:向职工个人支付的集资利息是否取得发票?
企业购买旧设备?
农民个人将自已种植的树木转让给本公司?
3、发票开具时间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甲公司(债务人)向上海乙公司(债权人)借款1000万元,时间三年,年利率6%,合同约定,在第三年末一次性还本付息1180万元。请思考:发票应当何时何地开具?
发票开具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收到利息与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日期孰先原则确定。本例,在第三年末一次性开具。
请思考:甲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列支的利息既没有支付,也没有发票,能否扣除?
发票开具地点:营业税纳税地点——上海。
4、发票开具的金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还是流转税计税依据?
旅游公司的营业额是指旅游公司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为旅游者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等成本。
外购不动产再转让,按照售价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
开票的金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即应收价款。
5、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如何纳税调整?以后取得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满之前,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金额,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必须作纳税调增处理。汇缴期满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又取得补开发票的,不得直接调减收到发票年度的所得,而应当采取追溯调整办法,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的扣除额、所得额、所得税,涉及应退税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或者抵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税法要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必须取得发票,目的是加强上游企业税收的管理,如果上游企业不开发票,有可能隐瞒收入,偷逃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应取得未取得发票,调增所得。取得补开发票,再追溯调整。
该项纳税调整,既不是永久性差异,也不是时间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税款。企业应作备查登记。
以后取得发票,涉及应退税款的,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凭证:发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料。应退税款抵本年应纳税额的,在预缴本年所得税时,作为本年已交数填写。
第二,应取得未取得发票,是指应当在本年度开具的发票(注意开票时间)。
第三,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如果是已经扣除的金额,才需纳税调整,反之,也不作纳税调整。
例如,在建工程(合同约定:先支付定金,再按照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按规定,收到定金、合同约定的应收工程款日期开具发票)成本中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金额,由于没有计提折旧,因此也不用作纳税调整。
第四,为什么要追溯调整,而不能简化处理,直接调减收到发票年度的所得?
:这是权责发生制(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要求,也是反避税要求。如企业不得将免税期间的发票,在应税期间调减所得。
第五,依据征管法第51条:缴纳税款之后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因此追溯年度三年。超过税款所属期三年,一律不再退还。
第六,发票截止日是12月31日,还是次年5月31日?
:5月31日。
6、未取得发票,应当调增未调增处理,被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直接调增所得?还是要求补开发票?)补税后又取得补开的发票怎么办?
: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下发之前取得补开发票的,不作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发票开具不规范(瑕疵)怎么办?
五、税法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投资性物业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上不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调减折旧?
:允许调减折旧。
固定资产(房屋)会计上选择按30年计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按20年折旧,前20年调减,后10年调增。第一年税法折旧年限一旦选择,不得改变(即使会计估计变更)。
注意:有些收入、成本的确认,税法没有规定的,视同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国税函[2010]148号)。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因汇率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
六、合理性原则
第一,凡税法规定了具体扣除比例的,从其规定;凡没有明确扣除比例的,则全额扣除。前提是与生产经营有关。
第二,各项支出应当符合经营常规,对不符合经营常规的支出,税务机关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调查。
七、准确性
允许扣除的金额必须准确,不得估计。(1)除税法明确允许扣除的准备(如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外,未明确的准备一律不得扣除。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均不得扣除。
(2)除税法特别规定外,预计负债不得扣除(因为还没有实际发生,则金额是估计的)。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项目、计提基数、计提比例),计提的专用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可以扣除。——特别规定。
第四讲 增值税政策解析与操作
一、征税范围
难点: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外购货物对外销售,并提供建筑业、服务业劳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例:甲企业外购设备销售给乙企业,甲企业筹划在合同中划分为设备价款和技术服务价款,然后将技术服务费开具营业税发票,缴纳营业税。
请思考:此方案,行否? :不行。
必须由另一家关联的企业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果能够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税法允许征税,其中,货款缴纳增值税,施工费缴纳营业税。
为了规避定价的合理性,纳税人通常在异地成立安装公司。
2、财税[1999]273号: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手续:将省科技厅技术认定书报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函[2004]825号)。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与技术转让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另开发票的,不得享受。
以设备为载体的技术转让,必须分别开票,设备价款缴纳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定价必须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
难点二:兼营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如果同时向一个客户提供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特殊规定:国税发[1996]202号:宾馆、餐饮企业兼营增值税业务,除非另成立分公司,否则一律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二、征收方式
(一)销项-进项
(二)简易征收办法(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特定产品(3)销售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旧设备
(4)旧货经营(指购进旧货再出售)单位经营旧货 注意:
第一,自然人销售货物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第二,不经营发生增值税业务的企业,即使销售额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多余的钢材
第三,即使是个体户,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必须办理。化整为零,可以有效解决标准问题。
第四,小规模划转为一般纳税人,期末存货最好为零(提前销售或退货)。
第五,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下列问题:
(1)运输费用应则小规模纳税人承担。一般纳税人收回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运输公司将发票抬头开给小规模纳税人。
(2)成立培训(考试)、营销策划公司,采取“二对一”模式,可以分解为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
三、计税依据
(一)销项税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2)终止交易,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3)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延期利息,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17%(或13%),如果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可以应收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从而利息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不过,如果是关联方就不用这样操作了。(4)销项税的筹划:
第一,通过税收优惠筹划。例如生产农机是缴纳13%,财税[2001]113号:批发、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成立农机销售公司,由生产企业销售给农机销售公司再销售给客户,可以节省一道增值税。
第二,通过成立关联公司将某些服务,由混合销售全部缴纳增值税,转化为营业税。注意客户的性质。
第三,销售方发生的咨询费、运费、指导服务费、安装费等成本费用(营业税发票),如果能否客户承担,可以减轻税负。
2、视同销售业务
凡所有权转移,均需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如果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也需视同销售。(如自产钢材用于本企业建厂房)。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
一、买五送
一、捆绑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注意操作方法。
案例:“好立方” 董事长:陈建华 主业:食品包装
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几家包装厂,年销售总额20余亿元。
2年前,第二创新——新品牌“好立方”——连锁超市。
特色:超市是可移动的——废旧集装箱改装
地点:不在城、镇,而在村!
问题:
解决方案:
(二)进项税
1. 所有外购的货物(包括工程物资、礼品)都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实际领用时,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再计算进项转出。
2. 存货发生了非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实施细则第16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丢失、被盗、以及变质失效损失。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转出进项税。
(2)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无需转出进项税。(3)运输过程中产品变质、损坏,属于管理不善,需转出进项税。
(4)食品、保健品、药品因为供过于求,超过保质期,而报废,不属于非常损失。
(5)商品减值(跌价),应当提取减值准备,不属于非常损失。
(6)超市每月都会盘盈、盘亏,通常是商品串号,属于会计差错,应当盈亏相抵,然后作为损失,并转出。(7)原材料损失,通常不考虑原材料成本中的运费7%、人工等,直接转出进项税17%。对于农产品需换算,应转出=原材料/(1-13%)*13%。
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外购部分的进项税。
应转出=产成品成本*物耗率*综合扣除率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人员工资等)/产成品成本*100% 综合扣除率=(原材料1*税率1+原材料2*税率2。)/(原材料1+原材料2+。。)
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原材料成本300万元,税率17%。残值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计算应转出?
应转出=损失额*税率=[300-25/(1+17%)/(1+10%)]*17%
3、兼营征免税产品、营业税收入,对征免税、营业税业务共同耗用的外购项目,其进项税划分不清,按照比例计算转出。
操作技巧:。。
思考题:原材料用于产品研发:
(1)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2)不视同销售,但需转出进项税(3)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3)
思考题:公司将产品发放给员工:(1)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2)转出进项税
(3)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1)。注意:如果原材料用于发放给职工,进项税转出。
思考题:公司将生产的饮料用于本单位招待客人:
(4)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5)转出进项税
(6)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自产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如果是外购,则进项税不得抵扣。
思考题:公司将生产的饮料用于赠送给本单位客人:(7)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8)转出进项税
(9)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外购或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思考题:发动机生产厂家将产品用作本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是否视同销售?
:否。
思考题:钢材生产厂家,将产品用于本公司建造办公楼,是否视同销售?
:是
思考题:
甲公司有A、B两种产品,均对外销售。其中,A产品继续加工成为B产品,且B产品免征增值税。A直接对外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A用于连续生产免税B,是视同销售,还是转出外购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 答案:转出。
筹划: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总公司将产品划拨到分公司用于销售,总公司、分公司分别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划拨到分公司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1)按照具体结算方式判断(2)发货的当天 答案:(2)。
第五讲 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 年薪60万元。
每月发放5万元,税率30%。改为:
每月发3万元,一次性奖金24万元 36万元税率为25%,24万元税率为20%。
二、劳务报酬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