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收缴管理办法穗财综〔2003〕80号_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市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收缴管理办法穗财综〔2003〕80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市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收缴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公路局
颁布文号: 穗财综〔2003〕80号
颁发日期: 2003年05月13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5月0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对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通知》(粤财综〔2002〕122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工〔1998〕3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以下简称“两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两费”征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32号令《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两费”。
第四条 “两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市财政局购领后,再发放给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使用。
第五条 收费单位收取的“两费”,一律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相关的“两费” 结算工作,由广州市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的做法,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承办。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市公路管理局在农业银行开设市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两费”收入汇集和划缴市财政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 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各所收取“两费”时,委托农业银行各代收网点统一收缴。农业银行各代收网点应将当天代收的款项全额存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并于收到款项之日起3天内全额上缴市财政(收款单位:广州市财政局第一分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账号:255011-4128)。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收取“两费”时,各级收费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开设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於收到款项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收入全额逐级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两费”收入。
第九条 “两费”项目的主管部门对收费资金的上缴情况应及时跟踪,并对拒缴、迟缴、欠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追缴。
第十条 “两费”的收入退库集中在市公路局征稽处办理。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市公路局管理局开设“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两费”的退费结算,退费周转金由市财政局核拨。市公路管理局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将退款情况列表报送市财政部门(综合规划处),由财政部门定期进行清算,并据此核拨退还“两费”周转金。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收费单位,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过期不改正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及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