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程_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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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夷政发[2006]10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参与本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当事人、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竞争公平、结果公正、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和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货物类(含医用药品及器材采购)、服务类及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同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主及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政府采购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和招标起点以下的工程等集中采购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条项目申报。采购人按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及区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用途,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上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项目审批。区财政局严格执行预算审批程序:

(一)预算单位申请采购项目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各归口业务股审签;

(二)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条计划下达。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就采购品目、数量、预算资金和采购方式等通过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向交易中心下达《采购计划通知书》。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采购人同交易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交易中心执行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编制。交易中心按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制采购文件(包含已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采购人签章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交易中心将起草的项目采购公告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并在区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同时在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上发布。

有偿发布信息的资金由招标人承担。

信息发布后应打(复)印纸质文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投标。

(一)采购文件领取。投标人到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资料(或直接在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并缴纳标书工本费。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

(二)投标书签收。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按顺序组织编制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并按规定额度缴纳参与投标及履行合同的保证金。交易中心填发签收回执,并由签收人负责保管投标书。

第十五条评委抽取。交易中心在开标前半小时,组织采购人在区财政局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并及时通知到位。

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组建临时专家评委库。在市、省抽取评委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开标。交易中心邀请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采购人代表等参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做好开标记录并附参加开标仪式的人员签到名册。

第十七条评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从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与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并推荐产生1名评委主任,评标工作由评委主任主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一般由2名专家评委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第十八条定标。评标过程及结果由评委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并形成评委签名的正式评标报告,经中心工作人员按评分标准对评委评分记录逐一复核签字后,评委主任宣布评标结果和预中标单位。第十九条结果公示。交易中心通过本级网站等渠道公布预中标单位。公开招标项目公示 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公示 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中标通知。公示期满,交易中心根据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拟出中标通知书或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报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结果公告。交易中心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或采购结果通知书的当日,将采购结果公告报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及要求对采购结果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应归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交易中心按规定的范本起草合同。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退付。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落标单位无息退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采购人和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公开招标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资金支付。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并经区财政局审查后,由国库收付中心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章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本章规定。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招投标核准事项。

(一)招标人将项目(含各类工程项目)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申报。区发改局履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区发改局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一并核准招投标有关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向区发改局申请核准。

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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