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_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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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种财政性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财政所负责“一折通”发放工作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二条 做好乡镇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报告等工作,及时登记台账,建立分类档案。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条 各种财政补助信息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四条 本乡镇上报的项目要通过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并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问效。

第五条 对于开工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六条 乡镇预算支出票据要经财政所审核、乡镇领导签批后方可核销。财政所对支出项目或支出原始票据有异议的应向乡镇领导提出意见。

第七条 加强对村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核算,认真执行村账乡管制度,将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和村及自行组织的集体收入统一纳入财政所专户管理。对村干部工资及误工资补助原则上由财政所通过“一折通”发放;村级办公经费由财政所按支出计划拨给乡镇农经站并负责监督。

第八条 严格控制乡村债务发生。在年末应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乡村债务台账。

第九条 建立乡村资产台账。每年要对资产进行盘点,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帮助村组织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财政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追究责任,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处理。帮助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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