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额_首付额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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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公司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细则》以及《关于贯彻落实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的各级分支 机构。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组织与责任落实

第三条

总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合规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推动;

(二)负责公司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与流程的审定;

(三)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目标的审定;

(四)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

(五)负责总、分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

(六)负责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上报的审批。第五条 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反洗钱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和宣传、培训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二)负责制定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操作流程;

(三)负责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信息系统;

(四)负责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负责汇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报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负责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控报表统计数据,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反洗钱信息及相关报告;

(七)受理各机构发现的涉嫌反洗钱违法犯罪的报告,及时组织调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开展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业务培训;

(九)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联系,参加相关政策学习和培训;

(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关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第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机构的反洗钱责任人。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总公司信息技术部工作职责: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规范接口的搭建;

2.负责反洗钱工作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 3.负责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电子数据报表的技术支持;

4.负责反洗钱其他信息技术方面的工作。

(二)总公司市场部工作职责:

1.组织分支机构销售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学习;

2.负责对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识别、判断并上报合规管理部门;

3.负责落实与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 4.负责督导落实销售人员在销售业务中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及持续识别。

(三)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工作职责:

1.组织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人员进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学习;

2.负责对业务处理中涉及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判断并上报合规管理部门;

3.实施并完善投保、保全、理赔的客户身份识别及持续识别的操作流程和制度;

4.协助业务处理中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行为的调查; 5.协助提交核心业务系统中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行为的提示、记录的系统功能需求。

(四)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 1.组织分支机构各级财务人员进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学习;2.落实公司反洗钱制度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流程和规定;

3.负责对财务业务处理中涉及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判断并上报合规管理部门;

4.协助提交核心业务系统收支付模块中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行为的提示、记录的系统功能需求。

(五)总公司审计部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协助合规部门对反洗钱案件进行调查。

(六)分公司工作职责: 1.分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负责人、联络人,报送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并按照当地保监局、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报备;

2.参照本制度制定分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报送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并按照当地保监局、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报备;

3.分、支公司筹备申请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反洗钱工作方案;开业申请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供具体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执行办法;开业验收时,演示反洗钱流程;

4.组织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5.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并定期向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各职能管理部门上报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6、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非现场检查报告,积极配合人民银行人员关于反洗钱的各项调查。第三章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 第七条 各分公司应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分公司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分公司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第八条 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第九条 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应召开反洗钱月度例会,及时汇总反洗钱工作日常工作情况、工作成果、工作报告、同业信息等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第十条 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上报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按照当地保监局、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各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追踪、检查、督导。

第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流程如下。

反洗钱日常工作流程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总公司各职能部门总公司合规与风中国反洗钱监测险管理部分析中心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根据文件标准进行判断、汇总上报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根据文件标准进行判断、汇总上报标准判断及时上报按照要求时限报送汇总报送按照要求时限报送IT部按照数据接口要求汇总报表数据报送

第五章 培训与宣传

第十三条 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宣传、培训总体计划,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开展和督促检查公司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并将反洗钱培训知识纳入新员工上岗培训内容,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的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和掌握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工作原则、保险从业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进行反洗钱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要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做好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提高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六条 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协同总公司各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日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审计部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审计工作中,做好反洗钱审计工作。

各分支机构要根据各级监管机关的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堵塞漏洞,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七条 反洗钱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臵、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反洗钱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下列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七)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并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涉嫌违规为客户进行洗钱活动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九)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十)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自身工作未做到位,控制不力,委托代理销售公司产品的银行、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未按监管机关反洗钱规定进行操作,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的;

(十二)其他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公司遭受监管机关处罚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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