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_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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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下列资金参与建设的项目:

1.本市(含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3.政府(含国有投资公司)融资、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4.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上述投资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审批把关。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的审批,负责重大项目稽察和后评价,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和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

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列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审批项目建议书;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审查规划设计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年度投资计划; 施工图和预算审查; 招投标;

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专项验收;

决算审核、审计; 竣工(综合)验收。

对于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同意后,部分程序可合并或简化。

第八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实行项目责任制,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负总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逐步提高代建比例,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代建方式,审查不实行代建项目的理由,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许可,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并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当年度投资计划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先行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由其会同其他做地主体提出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储备项目也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下达政府土地储备前期计划。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即先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及环评批复后,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即先办理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及环评批复。小额投资项目根据不同行业的标准可以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由项目业主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市建设局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当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以及隧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同时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原则上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概算超过估算10%或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由市财政局审定资金拼盘方案,复杂或重要项目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确因特殊原因引起预算超过概算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项目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管理、施工组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内控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水电局另行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审核(审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具体监督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未经审核或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未经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综合)验收要求另行下文。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根据市财政局财务决算批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向职能部门或者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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