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GL.156自备电源客户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_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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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源客户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自备电源客户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供电企业自备电源客户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3 职责

3.1 分管营销副经理的领导下,市场营销部负责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3.2 分管营销副经理负责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3.3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填写。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总则

4.1.1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备电源客户的管理,做好自备电源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4.1.2 自备电源客户与供电企业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者,不得自行安装投运自备电源,供电企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4.2 自备电源合同种类及形式

4.2.1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非标准格式是指因情况特殊而不适宜采用标准格式、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协议)。4.2.2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分为正本(三份)、副本(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以及其它附件(附图)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3 合同的填写与签订

4.3.1 填写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应规范,用词(字)必须贴切、准确,不能使用会产生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词语和字句。

4.3.2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不能缺省,可选条款则根据实际内容进行增减。

4.3.3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正式文本中,不能留有待定内容、待填写的空格及不必要的可选条款。4.3.4 供电企业与自备电源客户必需在工程竣工、并经具备资格的单位和部门验收合格后签订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

4.3.5 所有签订的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均应进入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应具备创建、修改、签订、查询等功能,并可警示将逾期和已逾期的供用电合同,并可通过网络随时检查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情况,以供有关部门查询和监督。

4.3.6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正式签订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必须持

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书面委托书(包括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向对方出示。4.3.7 供电企业必须刻制“供用电合同专用章”,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统一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必须由具有签订合同资格的人员保管。

4.3.8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电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用电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生效。4.4 自备电源合同变更与续签

4.4.1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一至五年,合同到期后,经供用电双方书面确认,可继续履行原合同。若需对合同原条款进行较大修订,则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废止。

4.4.2 在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内,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可依法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4.3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4.4.4 在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内,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合同中有与其条文不符时,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并应及时修改合同。4.5 自备电源合同管理与检查监督

4.5.1 市场营销部负责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5.1.1 对公司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4.5.1.2 指导各供电所(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执行,修改、完善标准供用电合同文本;

4.5.1.3 对批准上报的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组织会审、审批。

4.5.2 市场营销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4.5.3 对重要用户的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应实行内部会审制:即由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审查由合同拟稿人提出的合同草稿,经充分讨论后确定。

4.5.4 公司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正廉洁,并从事电力营销工作三年及以上时间。

4.5.5 公司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4.5.5.1 组织填写标准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起草非标准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

4.5.5.2 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用户的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进行会审,审查供电所起草的供用电合同; 4.5.5.3 了解分析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的正确履行。

4.5.6 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正本由供电企业档案室保管。公司管理职能部门及公司分支机构可执存副本。公司管理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建立签订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台帐。台帐应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对象、合同草签人及有必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4.5.7 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供用电企业分支机构自备电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5.8 供电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对电力用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按照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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