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个人)_标准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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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编号:J(2014)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3、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上述利率水平上加收50%.第五条借款资金支付
借款发放账户
借款人在开立账户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本账户办理。
户名:
账号:
第六条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指定账户,户名进行还款。
第七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第八条声明与承诺
若发生下列情形,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A.进行任何形式的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
营方式的变更;
B.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财产或担保物被查封、扣押或监管,或在担保物上设
置新的担保;
C.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
D.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E.出现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等情形;
第九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3、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4、行使担保物权;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一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贷款人: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