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_瓦斯综合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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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
各单位:
为加强我公司瓦斯防治工作,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为我公司安全生产奠定基础,现结合我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瓦斯治理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国家瓦斯综合治理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有关规定,努力体现公司的防突理念,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公司防突理念“加强管理、措施有效、监督到位、消除突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超限,杜绝“一通三防”事故为目标,实现我公司矿井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规划
(一)制定规划。按照要求制定2011-2015年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的示范矿井。
四、保障措施
认真学习《山西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精神要求,力争用二年左右时间,把我公司的矿井达到瓦斯治理示范矿井,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长期开展“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强技术”活动,严格落实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提升我公司瓦斯综合治理水平,力争如期达到瓦斯综合治理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治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得到落实。
(二)按照山西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加强瓦斯管理和队伍建设,积极推广利用先进成熟的瓦斯治理技术,不断提高瓦斯治理保障水平。
(三)加强“一通三防”系统管理,确保通防设施施工及时、位置合理、质量可靠,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合理分配风量,保证采掘头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及时冲散并排除瓦斯,采掘工作面及其各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四)合理生产布局。以风定产,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人员配备充足,加强培训,精炼队伍,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按规定进行调校,保证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六)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完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电气设备、电缆的管理,防止失爆。
(七)保证瓦斯治理投入,严格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4月8日发布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按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5元用于瓦斯治理等安全方面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
五、基本要求
1、合理采掘布局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3)坚持正规开采。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2、完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瓦斯管理
(1)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采掘部署合理。
(2)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4)设置专用回风巷符合《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积极组织力量对失修巷道进行修护降阻,保证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行双电源自动切换。
(7)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3、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4)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5)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通、断电状态。
(7)煤矿与具有相应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设立监控信息中心,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3)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办工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5)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7)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二0一一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