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抵押借款合同_民间抵押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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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抵押借款合同
出借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给付借款。
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出借人无故拒绝给付借款,出借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力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借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号)抵押给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出借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出借人律师的代理费等)。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六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抵押物评估:若抵押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借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 抵押注销:出借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借款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出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给付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因出借人的过错,致使未能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出借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抵押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费用、借款人律师费代理费、查询费等)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缔约人声明,缔约人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特别是楷体字体的条款)无任何疑义和歧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借款人(抵押人):
年月日订立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