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_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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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检查施工项目质量,满足发包人要求,发挥投资效果,总结施工管理经验,搞好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标准、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公司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各事业部及项目经理部竣工验收的管理。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公司施工管理部
一、负责检查、监督事业部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组织、参与公司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事业部施工管理部门
一、负责组织事业部生产、技术、质量、安全、预算等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经理部复验。
二、负责组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
一、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初验工作;
二、负责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备案。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七条 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二、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三、有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1
四、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第七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初验阶段
1、成立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项目经理部生产、技术、质量、安全、预算、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竣工收尾小组,明确管理职责。
2、由项目经理部生产部门编制竣工收尾计划。明确规定收尾工作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3、按规定时间进行初验,初验包括:实物质量和竣工资料等。对初验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记录,指定专人解决。
4、依据初验结果,向事业部施工管理部提交复验申请。
二、复验阶段
1、事业部施工管理部接到项目经理部复验申请后10日内组织事业部生产、技术、质量、安全、预算等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经理部复验。
2、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的复验,由事业部通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参加。
3、复验合格,由事业部施工管理部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三、竣工验收阶段
1、组织现场验收规定:首先由监理机构进行竣工与验收,提出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项目经理部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进行审定,做出竣工验收决策。
2、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进行。首先,由承包人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竣工结算,在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最后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3、移交竣工资料:项目经理部竣工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符合规范的规定,标识、编目、组卷、书写符合档案管理质量要求。
4、办理交工手续:有关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结算完毕,办完资料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便可进行工程移交,项目经理部便完成了全部管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施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