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_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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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绩效工资的实施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校教职工享有规定的假期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全校教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星期

六、星期天)、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端午、国庆、中秋节等。

(二)寒暑假。

(三)产假(男同志护理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性职工生产或流产,可休产假,具体产假时间由校计生办根据职工个人情况和医院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

妻子属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休15 天护理假。

(四)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经学校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实行十二个月为周期的累计计算办法,即:每个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来确定一年中病假的天数。病假期间存在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等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五)事假:教职工确因正当理由,可以请事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教职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事假时间的计算办法与病假相同。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

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特别说明: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婚假。

三、病事假请假程序

全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均应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请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四)请假超过一个月,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人事处协商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四、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在住院期间,享受同类职务在岗职工待遇。

2、教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业绩绩效工资的发放各部门自行决定。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业绩绩效工资不再发放。来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岗位绩效工资按5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岗位绩效工资按6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岗位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绩效工资停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5、教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6、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我校其它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

教职工事假在7天以内,每天按岗位绩效工资10%扣发;7天以上15天以内,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扣发全年业绩绩效工资。

五、违纪处罚规定

(一)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7天内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或经请假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又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20%,旷工两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50%,旷工两天以上者当月绩效工资停发,并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它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

(二)新聘用的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和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三)教职工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教职工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五)经批准的请假教职工,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

(六)教职工外出创收、或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否则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对教职工病、事假情况,各部门必须按程序如实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该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八)教职工休完病假后能坚持正常工作三个月,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三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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