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 度解析_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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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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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道路运输执法单位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鼎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五条 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道路运输执法机关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七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八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道路运输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二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股室、中队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道路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二十条
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组织陈述申辩的具体程序参照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中,告知拟给予下列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三十九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十二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六章 案卷评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案卷评查根据需要成立评查工作组,评查组有三名以上奇数人数组成;由运管处安排组成人员,法制股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个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临时的评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每次案卷评查的处罚案卷数不得少于10份,每次评查的处罚案卷必须为本季度新办理的案卷,作为评查的案卷应采用随机的方式提取。
随机提取的10份卷宗应当涉及本季度新办理的各个种类的违法处罚。
各单位本季度新办理的处罚案卷不足10份的,应将本季度办理的全部处罚卷宗列入评查范围。
第四十七条 案卷评查应本着文书填写规范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无误、程序合法有效、取证确实充分、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卷宗装订整齐有序的要求,对文书填写、法律适用、处罚程序、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以及卷宗装订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检查。
第四十八条 案卷评查可以采用座谈讨论或集中讲评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采用更为有效生动的方式进行,可以使用视听资料对反映执法过程的录像进行点评。还可以将以上各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评查。
第四十九条 年度最后一次评查应将本年度的案卷评查的所有材料集中并整理归档,列入年度考核单位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本基准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鼎城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