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探讨_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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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探讨

2011年10月份,国务院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11月份,省人行出台《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针对我省省情特点的细化政策,如从11月份起我省各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否则将面临约谈甚至通报批评等措施。以上背景说明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将成为各银行面临的新课题。

笔者在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有些小微企业经营合法合规,上下游渠道畅通,利润可观。但在扩大经营规模进行融资的时候,企业的自身条件却往往难以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小微企业多是由原来的个体户、小作坊、家族店脱胎而来,经营者管理能力不强,“公司化”意识不强。一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专职会计人员,无法按银行要求填制财务报表;二是门市、住宅等优质抵押物多在经营者个人名下,无法以企业名义进行抵押,企业不能提供足值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有效担保。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向存在类似融资难问题的小微企业经营者或者主要股东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理由如下:

一、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向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并不等同于违规贷款。由于小微企业往往是家族式经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其实是同一主体,不存在代理人风险。而且在《公司法》、《合同法》以及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向公司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企业经营的行为作出明确限制,所以“法不明文禁止即为允许”。

二、审慎操作总体风险可控

对于此类贷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贷款流程的审慎操作使总体风险可控。

1、贷前尽职调查

在做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应核实借款的真实用途,明确抵押物权属,公司的股东组成和实际经营情况,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年收入水平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防止借款人套取信贷资金挪作他用。

2、要求有足值的抵押物

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要求借款人提供门市或者住宅等足值的抵押物。

3、贷款发放进行受托支付

在贷款发放环节,应和借款人约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实际操作中应由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用途声明和转账委托书,明确贷款实际用途,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公司在本机构网点开立的对公账户,然后由公司签订受托支付委托书,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在贷款到期时,经由对公账户将还款资金转账到借款人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完成还款。这个过程中资金必须保证整借整还,资金

进多少就出多少,防止企业资金抽逃。

综上所述,向小微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是合法也是合情的,并且风险可控。当然,以上仍属理论探讨范畴,客户经理实际操作应以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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