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基本知识_检验检疫知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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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检疫处工作指南
http://www.daodoc.com 2008年08月13日16:57 新浪旅游
1、出国需要出示健康证明的规定
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旅客。如果您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国家,请出国前到北京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进行黄热病预防接种。
2、不可携带出国的物品规定
许多国家对入境旅客携带物都有严格的限制,建议旅客最好不要携带肉、蛋、奶、水果、蔬菜、植物、皮张、鬃毛、土壤、动物、动物尸体及标本等物品出国。
3、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 2007年第196号文:2008年1月1日,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检验检疫基础知识
1、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从什么时候起,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凭证书受理报检?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从2002年4月20日起,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化妆品,必须凭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受理报检。
2、截至目前为止,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哪些?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以色列
3、从2002年10月1日起,进出口化妆品报检时,须凭什么资料办理报检手续?受理报检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自2002年10月1日起,进出口化妆品须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办理报检手续。
4、受理输美日用瓷报检时,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输美陶瓷的生产厂须经深圳局考核和认证,并在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备案,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证明。
5、进口石材报检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进口石材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 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6、铅酸蓄电池报检时,主要审核哪些特殊证件?应该审核哪些内容?(1)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文件,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专项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2)受理报检时,主要审核备案书的有效期;备案书上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是否与报检单上的填写相符。
(3)出口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4)受理报检时,主要审核《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报检商品是否与《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中规定许可范围相符。
7、进口的半制成纺织品复出口,标识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标识的,企业除一般标识查验办理报检手续外,还必须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半成品的进口报关单。
(2)详细加工合同。
(3)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产地证明:
a、OPA加工须提供香港海关打孔的OPA综合表格、盖有香港海关印戳的OP照片。
b、8a8b等外加工须提供盖有香港印戳和登记半成品进出口日期的8a、8b许可证。
c、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标识查验须提供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进口半制成纺织品的原产地证明和当地外经贸部门及外经贸部的批复函。(以上证明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复印件随单证保存)
8、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必须分别凭哪些证件接受报检?(1)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2)主要审核《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
(3)报检商品是否与《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范围相符。
(4)出口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接受报检。
9、进口强制性认证商品与入境验证商品在检验监管上有何异同?
二者在报检环节的要求是相同的,均须按上述规定凭证报检;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实施的内容,入境验证除按上述规定凭证报检外,还须进行现场抽检(后续监管的手段之一)。
10、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与“3C“认证范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与“3C”认证范围存在的差异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60号公告及《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为准。特殊情况(如编码属于验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属于3C认证范围内及其他问题)报机电处处理。
11、《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又分为哪几部分,在受理报检时有何要求?
自动进口许可类又分为外经贸部许可、地方/部门许可及旧机电产品三部分。
12、对于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出证有哪些要求?
①在检验中未发现不合格的,一般不再签发《同意安装通知书》、《同意投入使用通知书》,企业要求出证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② 在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③ 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且企业要求出证的,签发检验证书(索赔)。
1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办理报检时,必须提供哪些资料?
①外包装《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②《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③《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④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结果单;
⑤外包装订购合同;
⑥货物合同;
⑦货物厂检合格单。
14、普通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报检及出证有哪些要求?(1)报检
包装生产企业申办性能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周期性能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外购纸板的纸箱生产企业还须提供“纸板送货单”。(2)出证
经检验合格,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证书有效期为:纸箱、纸板箱、纸塑复合袋、塑料编织袋、塑料集装袋、铁塑复合桶为18个月;开、闭口钢桶为12个月;塑料桶为24个月;麻袋、布袋、木制容器为10个月。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检务部分)
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有哪些?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报检资格有何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报检资格的要求,主要有:第一,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第二,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代理报检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第三,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3、如何办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手续?
我局对报检单位的登记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产加工企业到深圳局规定的所辖地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手续,商贸企业及自愿在深圳地区办理登记的外地企业到深圳局检务处办理。
报检单位登记应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2)、政府批文;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4)、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4、我局对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有何规定要求?
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取得我局签发的《代理报检单位临时注册登记证》方可办理代理报检业务,其代理报检人员须经我局培训考试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凭证报检。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5、“报检员证”和“代理报检员证”的适用范围及要求是什么?(1)、报检员只能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2)、“报检员证”适用于自理报检行为。自理报检时,出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发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入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收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
(3)、“代理报检员证”适用于代理报检行为。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6、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有何要求?
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要严格执行国家局的规定,一是对申报人资格不作硬性规定,二是如企业自愿委托代理报检单位代理申报手续的,由企业自由选择,不得硬性规定或暗示企业选择某一特定代理报检单位。
7、受理报检时,如何审核随附单据资料?
审核随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根据申报品名及出入境等不同条件按要求分别对待。对需要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证及检疫审批证明的要严格把关,按规定办理。对于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与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密切相关的单证,检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8、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有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9、对出境货物电子转单转入如何受理?
口岸局凭报检人提供的产地局打印的换证凭条及报检人的身份证明,受理电子转单方式的申报换证,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并对转单有效期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一般情况下办理申报时不再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
口岸局应要求报检人或通关单领用人在换证凭条上签名及签写报检员号或身份证号,但不要求单位盖章。
10、加工贸易货物的品质检验费是怎样计收的?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深圳局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自行检验的按全额5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全额25%计收,审核换证的按全额12.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不收费;对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品质检验费,仍按计价费[1996]144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11、签发出口证书涉及货物品质检验的,证明内容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抽(采)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四项基本内容。
12、深圳海关关区“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何要求?
(1)对深圳海关关区内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深圳各隶属海关,可凭深圳检验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2)对深圳海关关区外的出境货物,企业只能在深圳地区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领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3、我局对通关单分单有何要求?(1)出境货物报检时直接申请分单的,分单最多可分割成20份出境货物通关单。
(2)已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需分批出境的,一份出境货物通关单只能分割成3份。整批货物全部出境后收回原通关单正本存档。
(3)分单后各通关单货物的数/重量、货值之和应等于或小于报检货物的数/重量、货值。
(4)分单后的通关单各项目如包装、规格、唛头、合同号应与原通关单一致。(5)分割出来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不能再分单。
14、我局对通关单并单有何要求?
(1)并批出境的货物,应是同一外贸合同、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输往目的地及同一发、收货人的货物,并且必须是可以混载的货物。并单后的通关单备注栏上应注明原通关单编号。
(2)原出境货物通关单必须在有效期内才能并单。(3)不同局签发的通关单不能并单。
(4)并单后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内容应与原通关单内容相符。(5)并单后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不允许再分单。
15、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经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口岸局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人员还应在《监管簿》上签章。
对按规定需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检疫或因口岸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局应办理相关调离手续。辖区局负责落实检验工作,但不再收取检验费。
16、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局办理报检手续,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经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口岸局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在《监管簿》上签章。
按规定须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检疫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并将货物流向联寄往到货目的地检验检疫局或通过电子转单提交。其中对需在口岸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负责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并收取检疫及检疫处理费。
17、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受理报检、计收检疫费。检疫及检疫处理后,入境口岸局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给企业,并在《监管簿》上签章。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辖区局负责。企业按所在地辖区局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辖区局对货物计收检验费、并落实检验。辖区局落实检验后,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企业持通关单正本向主管海关报关。
18、如何办理经海港口岸入境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经海港口岸入境的逐批报关货物,一律由入境口岸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入境口岸局落实检疫后,签发 “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第三联“货物流向”联由入境口岸局通过电子转单或深圳局公文交换中心提交给企业所在地辖区局。货物的检验由企业所在地辖区局完成。
19、如何办理一般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出境货物应严格执行产地检验检疫制度。对产地属深圳地区的货物,由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企业零星收购,在深圳进行再加工、分级、包装等最后一道工序在深圳完成的一般性出口货物,辖区局凭货主提供的加工合同及有关报检资料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20、如何办理加工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报检和逐批报检出境货物,一律由企业所在地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对已落实检验检疫的货物,所在地辖区局应在《管理手册》上登录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
21、如何对持换证凭单的出境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换证? 口岸查验包括验证和核查货证两种方式:(1)验证。实施验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逐批核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核查货证。实施核查货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验证后,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按1%-3%的比例随机确定查验批次,实施口岸查验。货证相符,予以放行。(3)口岸查验换证的出境货物,只能由货物出境的口岸局办理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手续,换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备注栏中应注明“仅供在某某口岸通关使用”。
22、如何办理深圳公路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
(1)口岸局受理报检后,打印报检单(二联单),计收检验检疫费,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 和《入境货物通关单》交报检单位,报检单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到现场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2)入境货物到达口岸现场时,司机持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向现场查验部门申请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上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及签章,同时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放行。
总局第108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6.25
第108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检验检疫机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异地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报告、审批、决定、送达、实施等。
第九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核实。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现场记录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以及现场抽取的样品、摄录的音像材料、实验室检验记录、工作纪录、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第十三条 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制作现场记录,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拍摄。现场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实施地点、查封、扣押后的状态等;
(五)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物品保管人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保存;
(六)现场记录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见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查封、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后,需要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出具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期限不超过30日。对于保质期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期限遵照相关规定。法律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进行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对查封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经查实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自动解除。被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封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出入境旅客实施的诊验等强制措施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之内,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查封、扣押文书格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查封、扣押档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