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修缮合同_改造修缮合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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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沟矿业公司403楼修缮施工合同

正本

发包人(全称):义煤集团李沟矿业公司(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403楼修缮及配套 工程地点:李沟矿区

工程内容:层面工程、水电、一般装饰,具体情况见设计书。

二、工程承包范围:403楼修缮及配套。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08.04.28 竣工日期:08.06.8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质量保证期限:另签协议。

五、合同价款:

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2002定额,安装2003定额,预算加签证结算,四类工程取费.税前结算基价整体下降17%。

六、工程价款支付:

该工程按进度支付工程款,15天为一个支付周期,最高支付10万元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实际结算数额,扣除质量保证金的余额进行付款,一个月内付清。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施工现场派出施工员一名,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2、施工员严格按设计要求,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通知乙方进行整改。

3、对该工程的隐蔽工程情况进行记录。

4、原工程拆除的隐蔽工程在拆除前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隐蔽工程单上签字确认。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施工员和其它人员的监督,接受集团公司质检站的监督。

2、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无异议,必须无条件服从。有异议时,在于24小时之内向甲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反映。

4、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安全

该项工程发生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等一般由乙方自供,上级部门有规定的除外。除水泥、沙子、石子外的其它主材,进货时必须经甲方确认。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后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予以认可或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4、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宜阳县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载;或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会谦委托代理人:张新康

008年5月1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403楼修缮及配套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一般装饰及其它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1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5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为 1 年;

4、他约定:

装饰装修工程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根据工程保修书中第二条规定,发包人在单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28日内,按照单项工程造价的比例,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另行协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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