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_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大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大全”。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10)

浏览:4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9)

浏览:4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8)

浏览:4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7)

浏览:2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4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10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标准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为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奠定基础。制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符合已颁布的《节能法》中有关“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等内容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做好营运车辆运输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营运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提出一定要求,把好公路运输节能减排关,使节能减排工作得到深化。

2008年5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旨在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7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2008年7月16日,交通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同时废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6)

浏览:2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4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10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标准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为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奠定基础。制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符合已颁布的《节能法》中有关“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等内容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做好营运车辆运输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营运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提出一定要求,把好公路运输节能减排关,使节能减排工作得到深化。

2008年5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旨在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7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2008年7月16日,交通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同时废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5)

浏览:2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8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规划》认为,我国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

2008年3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是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2008年3月2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国发〔2008〕15号),其中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机制;抓好重点企业节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等。

2008年4月3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8〕13号),该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地区,主要对信息发布的部门、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4)浏览:2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7年11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以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2007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港口节能成为交通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一个重点。随着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港口能源单耗虽已呈下降趋势,但仍存在较大的节能减排空间。交通部于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07〕747号),以加大对港口节能减排的政策扶持力度。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

2007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旨在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适用效益,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十一、二零零八年

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加大力度、迎难而上,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

2008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主要是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对企业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具有现实意义。

2008年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办〔2008〕12号)。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3)

浏览:3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字号:大 中 小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是,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比如,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推进其资源化和无害化;等等。要求:“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工业炉窑要使用清洁燃烧技术,以细颗粒污染物为重点,严格控制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分析。”

2007年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旨在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的满足,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2)

浏览:2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2007年10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办法》的重点是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新的亮点是: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2007年10月23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其工作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节能监管体系,推进节能运行与节能改造。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支持。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颁布,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把节约能源发展战略放在首位。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突出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强化了对重点单位的监管,增加了对节能措施的“激励”政策。新《节约能源法》使节约资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国事、大事。

为了落实完成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国发〔2007〕36号),《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主要包括《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

浏览:15 | 发布于:2010.04.21 | 分类:国家政策

为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2007年8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规划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2020年达到15%,形成以自有知识产权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能力,实现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基本消除有机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9月1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教发〔2007〕19号),主要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2007年9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该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对国内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监督、责任、处罚进行规定,主要是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

2007年9月29日,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628号),《行动方案》提出了制定发布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宣传和科普教育;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实施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开展节能减排综合成效评估与社会监督等八个方面的行动内容。《行动方案》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有关工作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资金,增加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投入;积极利用金融及资本市场,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节能减排领域;积极鼓励国内社会各界为节能减排公益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督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大全 政策法规 节能 国家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大全 政策法规 节能 国家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