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考核标准》_江苏省节水型企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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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环保厅

文号:苏建城(2006)339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25

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经贸委(经委)、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精神,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增强全民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我们研究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用于指导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和规范节水型城市考核管理工作。现将办法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

[2005]3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要求,结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调研、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以下称城市)均可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每二年进行一次。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4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各地按照《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总分值达88分以上的城市,形成自查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需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并按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执行。

六、申报材料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

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调研、考核评审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共同组织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调研、考核工作。调研、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调研、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调研或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调研或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调研或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调研或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调研或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调研或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调研或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调研、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省建设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网上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江苏省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进行自查,提出复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审查。

(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江苏省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按照节水规划有计划开展节水技改。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年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全部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0%(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 100%

统计范围为市区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十七)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八)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苏南及沿江地区地级市≤180,其他城市≤160;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150.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一)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二)城市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82%、县城≥72%.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设市城市≥55%、县城≥45%.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四)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二十五)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二十六)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市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县级市、区不含市辖镇和区辖镇。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

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是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6、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7、节水专项资金投入 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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