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球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_中国网球协会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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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球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反兴奋剂的相关通知精神,保护网球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严肃和规范在网球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结合网球运动的特点,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网球协会所属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各省、市、自治区、解放军、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协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中国网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使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将按照总局和国际网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网联)的相关规定给予严格惩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坚决执行“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五条:紧紧围绕“教育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反兴奋剂宣教工作,防患于未然。提高网球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和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建立防范意识教育制度。根据国际网联和总局发布的有关反兴奋剂通知、条例、禁用清单和最新动态等及时传达到协会所属国家队。国家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根据总局有关准确报告运动员行踪的要求,国家队指派专人负责,将国家队运动员比赛、训练地点和所在地等信息按时上报总局相关部门备案。当运动员比赛、训练地点和所在地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将变更事项报告总局相关部门。
第八条:加强对营养品的管理,避免发生兴奋剂误服、误用问题。
一、根据总局《关于加强对国家队购买和使用营养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队在购买和使用营养品中要执行“严格把关、统一购买”的原则,严把采购渠道。严禁在国家队使用自制和购买管理目录以外的任何营养品。
二、在国家队训练和比赛期间,运动员禁止使用各地方队和其它非国家队提供的营养品。
三、国家队应建立营养品采购记录,出库、入库和发放登记制度,对所购营养品的批次编号、发放人员、数量、日期等信息做详细的记录。
四、国家队应对过期和变质的营养品及时销毁和处置。第九条:强化日常就医和药品的管理。
一、国家队运动员在比赛和集训期间需要就医时,需有队医陪同到指定或资质较大的医院就诊,就诊前与医生讲明是运动员身份并保存好诊断书、处方和所做检查、处置的相关就医记录。
二、国家队采购日用药品需到指定医疗单位采购,严禁给运动员使用规定目录以外和成份不明及标有“运动员慎用”标记的药品。
三、在非比赛和集训期间,运动员需要就医时,应尽量选择资质较大医院并事先声明运动员身份。就医后保存好就医记录,在用药前电话征求所在队医同意后方可用药。
四、国家队队医应建立所属运动员的健康和医疗档案,详细记录运动员的伤病、治疗和用药情况。
五、如医疗必须使用一些违禁药物,国家队应及时申报用药豁免。治疗用药豁免分标准程序和简易程序,标准程序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简易程序申请后运动员即可使用。
第十条:加强对运动员饮食管理,严格指定地点饮食,控制零食的食用。
一、国家队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的集训,应在指定地点就餐,禁止外出就餐。
二、国家队建立运动员外出就餐报告制度,在非禁止外出就餐期内,如需外出就餐应向领队报告就餐地点、就餐人员等信息。
三、为了运动员自身的健康,本人应尽量少食用零食,对于不明成份的食品更应自觉禁食。在重大比赛前的集训期间,国家队对运动员所食用的食品应严格控制并予以详细记录和备案。
四、在重大比赛及集训期间,运动员严禁食用他人馈赠和不明来历的任何食品和饮品。
五、运动员应对在日常生活、训练、比赛期间所有进入体内的物质负责,应时刻保持反兴奋剂的意识,严把入口关。对于自己食用的食品和饮品要有详细的记录。
六、入口的食品和饮品在打开包装前应该保持包装完整,打开后应始终在自己视线内,否则不能饮食。第十一条:国家队集训和比赛期间,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训练、比赛场地、驻地和餐厅等区域。国家队的医务室、仓库和运动员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运动员应配合接受兴奋剂检查并明确基本程序及责任和义务。
一、运动员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要求查看检察官的身份证件和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在确认无误后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签名。
二、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后,应在一小时内尽快到达检查站并接受检查。运动员需提供带照片的身份证明。
三、运动员选择一套独立密封的尿瓶并按规定留样后,本人封存“A”瓶和“B”瓶且确认封存完好。
四、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按要求认真、仔细、准确地填写有关表格,特别是最近的用药和营养品的情况。如在国外比赛,运动员或运动员陪同人员对所使用的治疗药物和营养品名称的英文不明确,则应使用准确的汉语拼音或汉语填写其名称。
五、运动员在国外接受兴奋剂检查后,应在第一时间由随队教练或工作人员口头报告国家队领队。保存好检查记录单,回国后上报。国家队负责填写检查报告后上报总局相关部门。
第三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队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对运动员本人和所属主管教练的处罚按照总局体科字〔2008〕76号《关于下发〈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队运动员回所在单位期间,反兴奋剂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严格按本细则执行。如出现兴奋剂违规事件,将追究所在单位责任并给予处罚,处罚办法按总局体科字〔2008〕7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单位可根据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申诉:
一、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如对兴奋剂检查的样品收集过程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在样品收集过程结束前提出申诉,或向在场的兴奋剂检查官员提出申诉。如未提出申诉,则被视为放弃对样品收集过程的申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不再受理以不清楚去什么地点接受检查或弄错时间为理由提出的申诉。
二、如对兴奋剂检查结果及其他违禁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中国网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如当事人对中国网球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对其他处罚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网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