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_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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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与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按时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除外),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各学校应加强管理,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各学校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考勤情况按月公布。
第四条、考勤是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晋级、调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言传身教,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教师在教学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第二章 休假与请假制度
第六条、休假。按国务院规定,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教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轮休假待遇,仍按凉山州规定办理。
第七条、请假。
1、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须根据请假天数向单位或教办、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1)村完小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村完小审批,3天以内由乡中心校审批,3——7天由教办审批,7天以上经中心校、教办签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
(2)中心校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乡中心校审批,3——7天由教办审批,7天以上经中心校、教办签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
(3)中心校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教办审批,3天以上经教办签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
(4)教办、直属学校、中学、一贯制学校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单位审批,7天以上报教育局审批,单位负责人请假必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事假:教职工因事确须请假,由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
3、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和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据,并经过学校签署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4、探亲假:教职工与亲属不在一地生活,且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的人员,可给予探亲假,按照探亲的最近路程报销车船费。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属双职工的每间年一次;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5、婚假: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5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另增加婚假28天,双方不在一起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休婚假的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6、产假(生育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给予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息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教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实行母乳喂养的,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给予母乳喂养假30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汉族职工增加产假10天,少数民族职工增加产假2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时间15天。怀孕流产的女职工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根据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按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给假。
7、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死亡的,经批准给予5天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第八条、续假和销假。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以后,必须按时返加工作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须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三天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假期计算。7天以内的事假、病假、婚丧假均以工作日计算。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第十条旷工及处理。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以及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2、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情形或弄虚作假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3、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三次按一天事假处理;超过30分钟或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按旷工半天处理。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5、借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借用手续。在借用期间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又不回原单位的人员或无借用手续私自离岗人员,按旷工处理。
6、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将予以辞退,其中,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雇员制人员解雇。
第十一条 有关待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及旷工期间,工资与津贴的扣发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四大疾病除外)。
2、因产假、超长病假出现的缺额,超编学校由单位自行调剂解决,编制紧缺学校,教育局视情况批准代课指标,其余假缺均由各单位自行统筹安排。
3、教职工产假、婚丧假、工伤假按出勤对待,不计考勤。
4、教职工一学年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参加当年学年度考核。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严格平坦考勤、考核、请假和作息制度。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八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关事宜由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以前有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