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_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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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实行的城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机制是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当地保险行业,选择有一定规模的汽车修理厂家,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派驻理赔人员,交警在中心设立警务室,派驻有资质的事故民警。城区道路上发生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后,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告,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快速撤离现场,到当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事故各方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由理赔中心内的相关保险公司直接沟通解决,损失超出2000元或当事人因事故事实及责任发生纠纷的,由警务室民警调解解决。这一工作模式自2007年初石家庄现场会推广到2010年邢台现场会的强化,期间内容与形式一直没有任何变动,目前看来,该机制理论上可行,实际运行中问题较多,难以达到预想的社会效果,就当前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发表一些个人看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键环节一直没有打通。该模式运行的的基础和主要
环节是发生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刮蹭事故后,无需公安机关或保险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只需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即可撤离现场,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的设想到今天为止仍处于论证阶段,没能付诸实施,原因是保险公司方面为了防范保险诈骗行为,要求凡是交通事故原则上一律由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确认,保险公司不到场的须有交警的证实或签字,对当事人自己协商形成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不予认可,严重的影响了快速处理制度的形成。
(二)保险理赔中心运转困难。各家保险公司都应该派员进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随时接待前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是理赔中心运转得起码要求,但现实工作中理赔中心只有人保、太平洋等有限的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能够坚守岗位,其他保险公司只有在迎接检查时才会出现在理赔中心。原因是一些小的保险公司本身人员就少,业务量小,专门派出一个业务精通的人员常驻,对公司效益影响太大。这样延续的结果很可能就变成了人保一家支撑的局面,最后有的地方索性将理赔服务中心移到人保公司的场所去了,这就失去了设立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多家保险并存,进一家门,办所有的事”的初衷。以上是对设有一处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单位而言,如果要设立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理赔中心其运转难度更是可想而知了。
(三)通过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不能一次办结业务。
由于受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限制,进驻理赔中心的保险理赔人员受理案件后只能在理赔服务中心办理一定的手续,上传到所在的保险公司,并非一次彻底办完理赔事宜,当事人要想得到保险赔偿,还需持在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手续到该保险公司驻地财务部门办理取款或转款手续,这样一来反不如让当事人直接到该保险公司办理所有手续省事省力。
(四)快速处理案件范围受限。以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核心的快速处理制度,是以保险公司的理赔为前提,而保险公司能够实现快速理赔的范围仅限于车辆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即2000元车物损失,这是由交强险的法定赔偿数额决定的,对没有保险或超出限额涉及商业险的事故,保险公司一是无法理赔,二是必须按照相应的合同进行审批核算,已经超出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权限。目前,有些地方将快速处理的案件损失数额提高到5000元或10000元,只能代表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权限的调整分配,是绝对不能像对待2000元损失一样去依靠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办理的。即当事人发生了损失超过2000元的事故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是绝对行不通的,必须由交警出具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来处理,“模糊责任”也是不能适用的。